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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P試點落地珠海 港澳資金北上降門檻

2019-01-07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方俊明)記者7日從珠海市金融工作局獲悉,《珠海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日前正式印發。這標誌著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試點在珠海正式落地,珠海也成為廣東省內繼深圳後第二個實行QFLP試點的城市。據《暫行辦法》,相比其他境外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應不低於1500萬美元等值貨幣,港澳投資者則降低了相關准入門檻,僅需不低於600萬美元等值貨幣;引入的資金明確應投向有利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實體產業和基礎設施項目。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試點在珠海落地,引入資金投向大灣區實體產業等。(方俊明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試點在珠海落地,引入資金投向大灣區實體產業等。(方俊明攝)

據了解,QFLP是指由境外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外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於內地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的企業。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QFLP試點是擴大港澳等境外資金投資境內實體產業的重要渠道,有利於引入境外資金,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基礎設施的建設。

港澳投資者准入條件適當放寬

據《暫行辦法》,為通過珠海落地QFLP試點,推動大灣區建設,港澳投資者的相關准入門檻較其他境外投資者有較大幅度降低。其中,對比其他境外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應不低於1500萬美元等值貨幣,港澳企業或個人僅需認繳出資應不低於600萬美元等值貨幣。

在境外股東或合夥人滿足條件方面,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港澳投資者應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600萬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200萬美元等值貨幣;其他境外投資者應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1億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美元等值貨幣。《暫行辦法》還提出,為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澳門企業或個人可適當放寬要求,由領導小組根據具體情況「一事一議」進行審定。

珠海落地QFLP試點,旨在推動大灣區建設,引入資金除了投向實業外,也瞄準基礎設施項目。(方俊明攝)

珠海落地QFLP試點,旨在推動大灣區建設,引入資金除了投向實業外,也瞄準基礎設施項目。(方俊明攝)

引入資金專投大灣區實業與基建

《暫行辦法》明確,QFLP應當投向有利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實體產業和基礎設施項目,或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為導向,直接投資於實業;禁止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進行投資,市級以上戰略合作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和以投資專項的項目型基金方式投資於實業的情況除外。

業內人士分析說,珠海落地QFLP試點,將為港澳投資者在珠海設立外商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人提供便利,有利於澳門利用境內、外股權投資市場發展財富管理特色金融產業。同時,對吸引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股權投資企業在本地集聚,利用境外資金促進珠海以及大灣區產業結構升級和高新技術發展。

在珠海申請QFLP試點企業部分條件

一,試點企業可採用公司制、合夥制等組織形式。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註冊資本(或認繳出資)不低於200萬美元等值貨幣,出資方式限於貨幣。註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到位20%以上,其餘部分應當自企業成立之日起兩年內到位。

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條件,港澳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應不低於600萬美元等值貨幣,其他境外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應不低於1500萬美元等值貨幣。

三,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由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形式發起設立。其中,境外股東或合夥人方面,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港澳投資者應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600萬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200萬美元等值貨幣;其他境外投資者應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1億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美元等值貨幣。

責任編輯:林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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