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昭
特區「國歌條例草案」昨日已在政府憲報刊登,通過本地立法形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在港實施。
《國歌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是充分反映《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
《條例草案》主要內容為指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透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和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刑罰。
而與此同時,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昨日也就《國歌條例草案》完成本地立法後在學校的實施情況作出回應。楊潤雄指出:《國歌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了教育局局長就《國歌法》在中、小學實施作出指示,目標是讓學生學習唱國歌和教導學生認識國歌的歷史,以及播放國歌時應有的尊重禮儀。
隨着《國歌條例草案》刊憲,以及立法會已定期本月二十三日進行首讀,《國歌法》在港進行本地立法的工作已進入落實階段。而目前最重要的是,本地立法工作必須如期、順利進行和完成,不容任何拖延和阻撓。
事實是,《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一是基本法「附件三」的明文規定,落實已經遲了多年;二是尊重國歌、愛護國歌是每一個中國人不可推卸的責任,任何以「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為藉口而企圖作出的抗拒言行都是錯誤和不能容許的,中國人必須尊重國歌,沒有什麼可以「言論自由」的餘地。
眼前,少數激進反對派以各種「古怪理由」對實施《國歌法》提出質疑,對此,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回應是清晰和有力的,是否存心貶損和侮辱國歌,不是光看錶面行為,人們不難就其實質作出判斷,無意疏忽不一定犯法,但故意侮辱國歌則是不容狡賴、要依法處理的。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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