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殷翔)近年以不良經營手法,引誘或威嚇消費者購買「天價」美容或健身方案的投訴激增。特區政府擬立法設立法定美容和健身冷靜期,消費者於冷靜期內可以無條件要求取消合約及全額退款。而冷靜期適用於任何涉及3,000元或以上預繳的美容或健身服務合約。
政府昨日就該建議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以協助政府制訂相關法例,保障消費者的合理權益。公眾諮詢至今年4月16日截止。
美甲按摩等不受限
政府建議設立法定冷靜期的適用範圍包括美容服務和健身服務,但不包括只提供美甲、按摩或改善脫髮服務的商戶,以及沒有設置運動器械的場所提供的健身服務。
此外,一些指定場所提供的美容或健身服務獲豁免,包括公立醫院和診所、 政府營運的設施、學校和教育機構、慈善團體,以及在酒店和住宅物業內的會所。
商務及經濟局局長邱騰華解釋,這些項目和場所獲豁免,是因為相關投訴很少。他說,有鑑於美容和健身服務業涉及具威嚇性營業行為的投訴情況嚴重,以及考慮到社會各方的意見,研究以立法實施法定冷靜期規管美容和健身服務合約是可取的做法,可針對問題所在,既保障受影響的消費者群,亦不致影響香港整體的營商環境。
冷靜期研3天或7天
據諮詢文件顯示,冷靜期只適用於任何涉及3,000元或以上預繳的美容或健身服務合約。冷靜期和退款期的時限包括3個工作日的冷靜期和7個工作日的退款期;或7天的冷靜期和14天的退款期。
商戶在訂立合約前,必須向顧客提供指定的資料,包括「取消合約通知書」。冷靜期由商戶向消費者提供指定資料的翌日開始計算。若商戶未有提供指定資料,冷靜期將會自動延長至最多3個月。
冷靜期內如消費者要求退款,若商戶拒絕退款,消費者可提出民事訴訟追討損失或申索損害賠償,以及向海關申訴,海關關長可調查懷疑未有提供指定資料或退款的個案,並發出執行通知,違反執行通知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商經局:已涵蓋近八成投訴
去年消費者委員會建議政府,除健身服務合約及美容服務合約外,亦應為營業處所以外訂立的非應邀合約、遙距合約、時光共享合約等亦設立不少於7天的強制性冷靜期。
商經局常任秘書長利敏貞表示,在收到涉及具威嚇性營業行為的投訴中,美容及健身服務的投訴達77%,其餘投訴較少;由於冷靜期是新安排,故希望可循序漸進,日後會保持彈性,有需要時以附屬法例的形式納入其他行業。
她又表示,如消費者在冷靜期間已使用服務,商戶可按比例計算已使用的服務來收費。在退款安排上,若消費者以信用卡繳費,商戶可在退款時收取交易金額的3%至5%作行政費,但若消費者以現金付款,商戶則不可扣除任何行政費,需全額退款。
冷靜期諮詢文件
適用範圍:美容、健身服務
豁免範圍:
■ 只提供美甲、按摩或改善脫髮服務的商戶
■ 沒有設置運動器械的健身服務
■ 公立醫院和診所、 政府營運的設施、學校和教育機構、慈善團體
■ 在酒店和住宅物業內的會所提供的美容或健身服務
只適用於任何涉及3,000元或以上預繳的美容或健身服務合約。
冷靜期和退款期時限
方案一:3個工作日的冷靜期和7個工作日的退款期
方案二:7天的冷靜期和14天的退款期
資料來源: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殷翔
責任編輯:Caro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