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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擬立法 設美容健身合約冷靜期

2019-01-15
政府提出為美容和健身服務合約設立冷靜期 文匯報資料圖

政府提出為美容和健身服務合約設立冷靜期 文匯報資料圖

【文匯網訊】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特區政府今日(15日)公布針對美容和健身服務等消費合約,設定法定冷靜期進行公眾咨詢,為期3個月。諮詢文件提出,法定冷靜期的安排適用於任何涉及需要預繳3000元或以上的美容或健身服務合約。

文件提出2個方案,包括3個工作日的冷靜期和7個工作日的退款期;或7日的冷靜期和14日的退款期,冷靜期由商戶向消費者提供指定資料的翌日開始計算,若商戶未有提供,冷靜期自動延長至最多3個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解釋,冷靜期較短可以減少取消合約對商戶現金流的影響,但退款期亦理應較短,消費者得以更快收到退款。相反,冷靜期較長可以讓消費者有更多時間,重新檢視交易決定。

文件同時建議,除非消費者曾明示同意採用其他方式,否則商戶必須使用訂立合約時的付款方式退款。消費者如果以非現金方式一筆過付款,商戶可扣除上限為交易金額3%作行政費。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林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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