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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特區簽署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安排(附答問)

2019-01-18

【文匯網訊】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1月18日在北京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標誌著兩地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已基本全面覆蓋。

這是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內地與香港商簽的第六項司法協助安排,也是覆蓋面最廣、意義最為重大的一項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分別代表雙方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安排》共31條,對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範圍和判項內容、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程序和方式、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的審查、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救濟途徑等作出了規定。《安排》盡可能擴大了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範圍,將非金錢判項以及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判決也納入相互認可和執行的範圍,充分體現了最大限度減少重複訴訟、增進兩地民眾福祉、增進兩地司法互信、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精神。

鄭若驊表示,《安排》是繼協議管轄案件民商事判決、婚姻家事案件民事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的有關安排後,兩地在判決互認領域簽署的第三份安排,在適用範圍等方面有很大的拓展,在協助力度方面有很大的提高。《安排》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原則,相對於國際公約和兩地給予外國司法轄區的協助均有很大突破,為保障兩地當事人利益提供了更佳、更優化的司法指引。

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介紹(詳細見後),《安排》簽署後,將在香港轉化為本地立法、在內地轉化為司法解釋後,在兩地同時生效。

他表示,本《安排》簽署後,加上之前已經簽署的《婚姻家事安排》,兩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決將有望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此外,本《安排》採取了比國際公約更加開放和積極的立場,以多個條文對知識產權案件判決的認可與執行問題做出了前瞻性規定,特別是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標準、侵犯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以及侵害商業秘密的非金錢責任等,以更好地服務於粵港澳大灣區的創新驅動發展。

他同時表示,本《安排》暫不適用於八類民商事案件的判決,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繼承案件、部分專利侵權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產(清盤)案件、確定選民資格案件、與仲裁有關案件、認可和執行其他法域裁決的案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就文件的重要內容、意義等問題答記者問。

問:簽署《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香港回歸祖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律政司分別代表兩地,先後簽署了相互送達司法文書、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相互認可和執行協議管轄民商事案件判決、相互委託取證、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事民事案件判決等五項司法協助安排。《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是雙方商簽的第六項司法協助安排,也是覆蓋面最廣、意義最為重大的一項安排。該安排生效後,意味著兩地的各類民商事案件判決基本可以實現異地「流通」,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免受、少受重複訴訟之累。安排的簽署,標誌著兩地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基本全覆蓋的目標終於達成,標誌著中國特色區際司法協助體系進一步健全,是持續增進兩地民眾福祉、有效保障兩地經濟社會繁榮穩定發展、落實和豐富「一國兩制」方針的又一重大舉措。

在改革開放四十周年之際,兩地法律人終於攜手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講了很多年的事,具有特別的意義。可謂是兩地法律人共同為紀念國家改革開放四十周年獻上的一份厚禮。

問:雙方是在什麼背景下開展《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的磋商工作的?一國之內為什麼要開展司法協助?

答:第一,「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為兩地開展安排商簽提供了基本依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作為一項前無古人的開創性事業,『一國兩制』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其中也包括在司法領域的探索、實踐。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香港回歸以後保持原有法律制度不變,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這是我院與香港特區律政司商簽有關司法協助安排的法律依據。

第二,兩地社會經濟發展對開展司法協助提出了現實需求。內地與香港同根同源、血脈相連,既是利益共同體,又是命運共同體。香港回歸祖國後,兩地人員交往日益頻繁密切,經貿合作不斷拓展深化,由此相應產生了數量日漸增多、類型日益多元的兩地互涉法律糾紛。通過開展司法協助工作有效促進糾紛化解、維護公平正義、增進兩地人民福祉,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

第三,兩地司法法律界的密切合作為安排商簽創造了有利條件。2006年之前,兩地先後簽署了司法文書送達、仲裁裁決執行、協議管轄案件判決互認等三項安排。其後,由於各方面原因,兩地司法協助安排商簽工作陷入停滯狀態。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更加關心香港繁榮穩定發展,大力支持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倡導香港、澳門同胞同祖國人民共擔民族復興的歷史責任、共享祖國繁榮富強的偉大榮光。新時代為兩地司法協助事業發展提供了新機遇、注入了新動能。自2015年以來,兩地司法協助安排商簽工作進入快車道。2016年3月,我院與香港特區律政司簽署《會談紀要》,劃定了兩地司法協助安排商簽的時間表和路線圖,明確了「三步走」目標。2016年12月、2017年6月,分別簽署了委託取證安排和婚姻家事安排,如期完成了前兩步目標;《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標誌著《會談紀要》確定的第三步目標也已順利完成。

問:您能否簡要介紹一下《民商事案件安排》的磋商過程?

答:在一國之內、不同法域特別是不同法系間開展司法協助,既不同於國際司法協助,亦不同於同一法域內不同地區之間司法協助,是回歸以後兩地法律人面對的嶄新課題和責無旁貸的歷史使命。《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的簽署,成就重大、意義非凡,同時挑戰和難度也前所未有。本安排涉及覆蓋面廣,需要應對兩地法律制度、司法理念乃至立法技術、語言風格等方方面面的差異。需要在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的基礎上,將互信合作、造福於民的原則共識,轉化為具體的、可實際操作的制度規範。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令人倍感欣慰的是,兩地法律人志不避難、事不求易,種種困難並沒有成為阻擋我們前行的絆腳石,反而成為了見證我們不斷前進的鋪路石。2017年8月,經國務院港澳辦批准,我院起草了安排初稿。一年多以來,兩地進行了五輪當面磋商、數百次電話溝通、交換上百篇資料案例,逐條逐字逐句反覆推敲,最終達成了該安排。如果沒有為國為民的情懷、攜手同心的互信、敬業奉獻的擔當、開拓進取的精神,要在如此之短的時間內順利完成這項挑戰空前的任務,是難以想像的。

問:《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主要是解決什麼問題?會給兩地民眾帶來哪些實實在在的福祉?

答:《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旨在建立內地與香港特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制度性安排,實現兩地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異地「流通」,減輕當事人在兩地重複訴訟之累,同時也節省兩地的司法資源。安排共31條,對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範圍和判項內容、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程序和方式、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的審查、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救濟途徑等作出了全面細緻的規定。

盡可能擴大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範圍、最大限度減少重複訴訟,以具體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切實增進兩地民眾福祉,是《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最突出的特點、亮點。具體體現在:第一,在案件類型上,將兩地同屬民商事糾紛的各類案件判決基本全部納入互認範圍。本安排簽署後,加上之前已經簽署的婚姻家事安排,兩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決將有望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第二,在判決類型上,將兩地生效判決均納入適用範圍。兩地分屬不同法系,法律制度、訴訟程序有較大差異。雙方求同存異、彼此理解,充分尊重對方的審判程序,將各自的生效判決,包括內地的再審判決全部納入。第三,在互認內容上,將金錢判項、非金錢判項均納入互認範圍。香港根據其《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僅認可和執行其他法域民商事案件判決中的金錢判項。在本安排商簽過程中,雙方秉持「一國」原則,將金錢判項和非金錢判項全部納入互認範圍。第四,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本安排採取了比國際公約更加開放和積極的立場,以多個條文對知識產權案件判決的認可與執行問題做出了前瞻性規定,特別是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標準、侵犯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以及侵害商業秘密的非金錢責任等,以更好地服務於粵港澳大灣區的創新驅動發展。

問:當事人如何依據《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向被請求方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原審法院的判決?

答:安排簽署後,將在香港轉化為本地立法、在內地轉化為司法解釋後,在兩地同時生效。

安排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為當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有關民商事判決提供了明確指引。其中,第七條規定了受理申請的管轄法院,即向內地法院提出認可和執行判決的申請時,向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請時,向香港特區高等法院提出。第八條規定了當事人提出此類申請時,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請書、原審法院的判決書、原審法院的證明書、身份證明材料等。特別說明的是,為更好體現「一國」原則、方便兩地當事人,本安排放寬了對申請材料公證、認證的要求,即只有在被請求方境外形成的身份證明材料才需要依據被請求方的法律要求辦理證明手續。第九條就申請書的主要內容作了細化規定,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和理由、判決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請執行以及執行情況等。

問:被請求方法院如何審查?如何決定是否認可和執行?

答:被請求方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後,重點依據安排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規定了被請求方法院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的審查標準,這是認可和執行原審法院生效判決的基礎。第十二條規定了在何種情形下不予認可和執行原審法院的判決,主要包括:原審法院的審判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當事人提起惡意「平行訴訟」、違反被請求方的法律基本原則或者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第十三條規定了被請求方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的管轄違反有效仲裁協議或者管轄協議時,可以酌定不予認可和執行。需要說明的是,根據香港現有法例,此種情形本屬於應當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為體現「一國」原則,盡可能擴大互認範圍,本安排將其規定為酌定不予認可的情形,意味著被請求方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認可和執行有關判決。

具體到實務中,受理當事人此類申請後,兩地法院將根據安排規定和具體案情,裁定或者命令是否予以認可,此後,當事人可以憑裁定或者命令申請執行。

問:哪些案件尚沒有納入相互認可和執行的範圍?原因是什麼?

答:《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第三條規定,本安排暫不適用於八類民商事案件的判決,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繼承案件、部分專利侵權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產(清盤)案件、確定選民資格案件、與仲裁有關案件、認可和執行其他法域裁決的案件等。在司法實踐中,這些案件實際數量有限,只佔民商事案件的很少一部分。將有關案件的判決排除在互認範圍之外,有的是因為在對方法域沒有同種類型的案件,缺乏互認的基礎;有的是因為雙方相關領域的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異,如何解決其互認和執行問題,需要進行專門的磋商。根據安排的規定和雙方在磋商過程中達成的共識,有些類型的判決只是暫不納入互認和執行的範圍,下一步還會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專門磋商。比如,雙方實際已就跨境破產協助問題進行磋商。

問:您對下一步兩地司法協助工作的期許和展望是什麼?

答:新時代的中國正闊步行進在「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接近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實現這個目標」的偉大征程上。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這是新時代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新嘗試,也是推動「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新實踐。既為兩地拓展深化司法協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時也提供了新的重大機遇。《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的簽署既是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基本全面覆蓋的終點,又是兩地法律界同仁向著更高、更遠目標前進的起點。展望兩地今後的司法協助安排商簽工作,依舊任重道遠。

目前,兩地已經著手磋商仲裁保全協助有關事宜,並有了一個初步的構想,下步將加緊研究進度,力爭今年春暖花開之時取得實質性進展。兩地還將就跨境破產協助有關問題開展研討,為兩地創造更好的投資、營商環境。同時,兩地刑事領域司法協助安排的空白也有待盡快填補。

我相信,只要兩地法律界同仁繼續以家國利益為重、以民眾福祉為要、以理解合作為念,就一定能攻克一個又一個難關、實現一個又一個突破,就能為持續增進兩地民眾福祉、促進兩地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不斷做出法律人新的更大貢獻。

(來源:新華社、央視新聞)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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