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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被訴洩密案更一審將開庭 定讞審不得再上訴

2019-02-22

【文匯網訊】據中新網援引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地區前領導人馬英九被訴洩密案,高等法院於2018年5月判其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2019年初台灣「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在2019年2月22日開庭,依規定,本次的更一審將為定讞審,不得再上訴。

高院原判決指出,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晚間10時,假借職權,在寓所將「陳榮和財產來源不明案」、「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102聲監續字第568號譯文」、柯建銘個人資料和「檢察總長」黃世銘口頭報告內容,口頭轉述給時任台灣行政機構負責人江宜樺、馬英九辦公室副秘書長羅智強,依法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但台「最高法院」認為,首先,高院判決事實部分僅用抽像標題,籠統記載馬英九洩漏的資料類別,未詳查具體內容。

再者,高院認為江宜樺職務與偵查犯罪、台灣立法機構自律無關,無權知悉馬英九所說的內容。但台「最高法院」認為,江宜樺是台灣行政機構負責人,有權力與職責將失職的行政團隊成員移送台灣監察機構,原判決理由欠備(不具備)。

第三點則是高院依羅智強、江宜樺證述,認定馬英九案發當晚並未提到台灣法務部門負責人曾勇夫的去留、行政團隊成員的政治責任問題,因此不採信馬英九的說詞。但台「最高法院」認為,羅、江兩人證述矛盾不一,高院沒說明如何取捨矛盾陳述。

最後一個理由是,如果司法關說(說情)的人是台灣立法機構負責人或掌有法官、檢察官陞遷、監督權限的「檢察長」,對於公信力的破壞,不是一般私人關說可以比擬。台當局對司法關說行為適當的處置,能說和「增進社會公益」完全無關?

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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