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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億礦權案卷宗丟失調查結果公佈:系王林清所為

2019-02-22

【文匯網訊】2月22日,中央政法委牽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參加的聯合調查組,根據各部門依據各自法定職責開展的調查工作,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陝西榆林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訴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合作勘查合同糾紛案(以下簡稱「凱奇萊案」)卷宗丟失,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嵐縣大源採礦廠侵犯出資人權益糾紛案(以下簡稱「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等問題的調查結果。

聯合調查組查明,所謂「卷宗丟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審判員王林清本人故意所為。王林清因工作中對單位產生不滿而竊取相關案卷材料。對於網傳王林清自述視頻中反映最高法院二審的「凱奇萊案」問題,聯合調查組經審查認定,最高法院終審判決將案涉合同性質認定為合作勘查合同並認定合同有效是正確的,認定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違約並判令其承擔違約責任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凱奇萊公司要求轉讓探礦權等其他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最高法院鑒於凱奇萊公司堅持其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不變,而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有相關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領導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對凱奇萊案這類重大複雜案件加強了審判管理和監督。對於王林清視頻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聯合調查組經審查認定,最高法院二審判決對雙方合同性質和效力的認定正確,但在經營利潤的認定和計算上存在瑕疵。聯合調查組調查發現,最高法院監察局原副局級監察專員閆長林涉嫌接受當事人請託,通過打招呼等方式過問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但不存在對王林清「打擊報復」問題。聯合調查組已經將調查中發現的王林清涉嫌非法獲取、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將閆長林涉嫌違規過問案件違紀違法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聯合調查組同時指出,最高法院存在內部管理不規範、保密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並責成最高法院進行認真整改。

「凱奇萊案」卷宗丟失問題

經聯合調查組調查,網上反映的「凱奇萊案」二審卷宗丟失,實為王林清利用工作之便竊取相關材料。

王林清在「凱奇萊案」當事人趙發琦於2011年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擔任該案二審合議庭的承辦人。2014年,王林清因與他人違反規定,私自以最高法院某直屬單位名義舉辦培訓班並私分辦班利潤被單位紀律處分;2016年11月參評「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時,又因此前在幹部檔案審核中,被查出多處塗改個人檔案受到誡勉的組織處理而未被推薦,由此對單位有積怨。2016年11月25日傍晚,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某某要求王林清加班起草「凱奇萊案」二審法律文書,遭王林清拒絕,程某某告知王林清如不願意加班就讓別人承辦。王林清認為在案件收尾期將其調整出合議庭,對此十分不滿,加上前期積怨,遂產生藏匿案卷材料、給單位製造麻煩的想法。據調查,王林清於當晚23時許來到辦公室,將該案臨時裝訂的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帶回家中。王林清向調查組講述,其拿走案卷材料時進行了挑選,將單位不能複製或者沒有備份的都留在了辦公室文件櫃中。王林清後來在視頻中提到的4份在新的二審案卷中出現的文件,包括案件流程表、是否申請迴避確認單、閱卷筆錄、輿情報告等,均來自當時留在辦公室的材料。

聯合調查組與最高法院有關人員分別談話了解和外圍調查的情況可與王林清自述內容相互印證。調查顯示,11月28日(星期一)上午,王林清向程某某謊稱二審案卷丟失,程某某當即讓王林清仔細查找無果。11月29日,程某某在請示分管院領導同意後,正式通知王林清退出合議庭。

據王林清向聯合調查組陳述,其竊取卷宗材料的目的是想給單位製造麻煩,使新合議庭承辦人不能順利進行後續工作,最終迫使單位讓其繼續擔任承辦人。實際上,王林清拿走的是上訴狀、代理詞、第一次合議庭合議筆錄等合議庭工作電腦中有備份或可複製的案卷材料,並不能影響案件繼續審理工作。2018年1月該案二審宣判後,王林清認為案件卷宗「丟失」仍正常宣判,單位對卷宗「丟失」也沒有追查,遂臆測有「黑幕」,加之前期積怨,於是決定通過寫「舉報材料」、拍攝自述視頻的方式向上級「反映情況」。

對於網傳視頻中王林清聲稱最高法院「監控錄像黑屏」問題,聯合調查組也進行了詳細調查。因事件發生距今已有2年多時間,最高法院監控錄像按規定保存3個月後自行覆蓋,相關監控錄像現已無法調取,但根據最高法院監控錄像中控室操作規程,調取錄像、設備故障均有書面記錄。聯合調查組調取了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衞處人員陪同下調看監控錄像的登記表及相關登記資料,顯示在程某某調看錄像及「卷宗丟失」事件前後,監控系統運行正常,沒有「黑屏」和報修的記錄。對於王林清反映的程某某等人在其報告案卷丟失後「並不着急」的問題,程某某說,當時認為案卷不是丟了,只是沒找到。調查也表明,最高法院有的庭室存在案卷存放混亂、歸檔不及時問題。綜合上述情況,聯合調查組認為,王林清的口述及相關調查材料能印證其竊取相關材料的事實,監控錄像問題不影響調查結論。

聯合調查組的調查還證實,王林清除竊取二審部分案卷材料外,還拍攝視頻、偷拍二審部分副卷材料,其中部分視頻、材料後來被發佈到網上。

調查發現,「凱奇萊案」二審判決之後,王林清多次與當事人趙發琦見面。據王林清講述,2018年7、8月左右,趙發琦為王林清錄製視頻提供幫助,王林清在視頻中講述了「凱奇萊案」和「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2018年8月前後,趙發琦將王林清介紹給崔永元,崔永元在其工作室幫助王林清錄製了反映所謂「凱奇萊案」案卷丟失、監控視頻「黑屏」等問題的視頻,上述部分視頻經崔永元剪輯後分段在網上發佈。

調查還發現,崔永元在網上發佈的最高法院相關副卷材料也來源於王林清。王林清被調出合議庭後,無權調閱該案案卷材料。2018年8月,王林清謊稱經程某某同意,從書記員李某某處騙取了案卷副卷,並用手機偷拍了部分材料,通過微信發給趙發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將相關內容在互聯網上發佈。據王林清向聯合調查組講述,他還給崔永元提供了向上級「反映情況」的信件及部分材料。經國家保密部門鑒定,王林清拍攝、後在網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鑒於王林清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其立案偵查。

聯合調查組認為,「卷宗丟失」等問題暴露出最高法院內部案卷管理不規範的問題,在工作人員報告「卷宗丟失」 後,相關責任人沒有按規定及時上報,也未及時啟動調查問責程序;保密規定也有落實不到位的問題,給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機。

兩起案件審理是否公正問題

聯合調查組對「凱奇萊案」和「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的審理情況進行了全面審查,調閱了兩案全部案卷材料,詢問了兩案有關當事人、案件承辦人、合議庭成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經綜合審查判斷,得出了具體、明確的調查結論。

聯合調查組認定,首先,「凱奇萊案」的案涉合同應為合作勘查合同,而非探礦權轉讓合同。合同內容主要圍繞雙方如何聯合勘查煤炭資源,約定合作方式、權益比例、勘查費用、成果處置等,未就探礦權轉讓作出明確表述。最高法院終審判決將該合同認定為合作勘查合同是正確的。其次,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是有效的。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能認定雙方存在惡意串通行為,同時,合作勘查合同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合同,有關行政規章也沒有規定此類合同備案後才能生效,合同本身亦不存在影響合同效力的其他法定情形。最高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上述合同有效是正確的。其三,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確定各方違約責任。凱奇萊公司逾期付款、不足額付款,西勘院對同一項目另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並履行,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應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分別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凱奇萊公司明確要求西勘院承擔違約責任,而後者沒有要求前者承擔違約責任,故最高法院根據雙方訴訟請求認定西勘院違約並判令承擔違約責任,並無不當。其四,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書》約定的主要內容已經西勘院與第三方另行簽訂合同並實際履行完畢。最高法院鑒於凱奇萊公司堅持其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不變,而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有相關法律依據。其五,凱奇萊公司主張探礦權於法無據。案涉合同中沒有關於探礦權轉讓的明確約定,且探礦權轉讓合同必須經批准才能生效,凱奇萊公司要求將探礦權轉入其名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凱奇萊公司包括轉讓探礦權在內的其他訴訟請求是正確的。對於王林清在視頻中反映最高法院領導過問案件辦理問題,聯合調查組指出,最高法院根據有關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有關規定,對凱奇萊案這類重大複雜案件加強了審判管理和監督。

同時,調查顯示,該案在審理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在最高法院對該案第一次二審期間,陝西省政府曾於2008年5月4日發出函件,對案件審理提出意見,試圖給最高法院正常審判活動施加影響。二是最高法院審判管理不規範,存在超過法定審理期限等問題。三是王林清違規接受當事人吃請,幫助打探案情,其行為違反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落實廉政準則防止利益衝突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

聯合調查組同時認定,最高法院關於「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的二審判決及再審結論實體正確,但在經營利潤的認定和計算上存在瑕疵。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3月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見剛與王永安合夥關係成立,王永安構成侵權,應給付王見剛3710餘萬元。王永安上訴後,最高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王永安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最高法院於2014年5月決定提起再審,由最高法院審監庭組成合議庭審理。2015年8月,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經充分討論研究,決定維持原判,但至今未作出再審判決。聯合調查組經審查認定,山西省高院一審判決、最高法院二審對該案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對雙方合同性質和效力的認定正確,但是在經營利潤的認定與計算上存在瑕疵。一、二審判決均以利潤加本金的方法計算王永安應返還的利潤,違反了當事人的約定。此外,一、二審判決均參照該案中合資各方簽訂的《股金確認及分配方案》認定雙方合作期間的經營利潤,依據不充分。

聯合調查組對王林清視頻反映的最高法院監察局原副局級監察專員閆長林「干預辦案」問題進行了核查。閆長林,山西交城人,2014年9月退休。2012年「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當事人王永安找到其老鄉閆長林幫忙向王林清打招呼。閆長林通過民一庭有關領導聯繫王林清,王林清帶着案卷到閆長林辦公室介紹相關情況,閆長林請託王林清關照王永安,王林清明確告訴閆長林說,王永安沒理,沒法作出有利於王永安的判決。王林清多次表示,閆長林過問案件未影響自己對此案的辦理。鑒於閆長林的行為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紀檢監察機關已對其立案審查調查。

聯合調查組指出,該案二審判決後,王永安向最高法院申請提起再審,最高法院啟動再審的程序完備,並無不當;隨後,最高法院審委會決定維持原判,但案件歷時3年多未作出再審判決,違反了有關審判紀律規定。

王林清是否受到「打擊報復」問題

對於王林清在視頻中反映最高法院監察局(以下簡稱監察局)對其「打擊報復」的問題,經調查不屬實。

關於王林清在視頻中稱「因講課受到處理」的問題,經聯合調查組調查,王林清違紀問題是監察局在對其他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調查過程中帶出來的,起初並不是直接針對王林清進行調查;後查明王林清存在違規參與營利性活動行為,最高法院依規依紀對其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是恰當的。具體事實是:

2014年3月,監察局對反映最高法院某直屬單位在舉辦培訓班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發現該單位部門負責人陳某某違規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兩人口頭約定合作舉辦培訓班,陳某某涉嫌侵吞辦班利潤。2014年5月30日,監察局將相關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2014年6月下旬,監察局與最高法院機關參與培訓班授課的部分法官(包括王林清)談話了解情況,與王林清兩次談話時,王林清承認參與授課,但否認與陳某某、郭某某有其他經濟往來。6月24日下午,王林清到達江蘇沭陽入住智慧大廈(並非視頻中講的「6月17日」和「沭陽賓館」),準備次日上午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培訓班授課。

6月24日下午,郭某某、陳某某先後交代王林清參與合作辦班牟利問題,以及三人曾有串供行為。考慮到監察局和東城區檢察院與陳某某談話將在當晚結束,為防止陳某某與王林清再次串供,監察局派2名工作人員趕赴江蘇沭陽。當晚9時左右,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沭陽縣人民法院負責同志將王林清從智慧大廈接到沭陽縣人民法院辦公樓。出於安全考慮,沭陽縣法院安排5名法警到智慧大廈院內備勤,法警自始至終未與王林清有過直接接觸。當時,江蘇省高院承辦培訓班的多名工作人員在現場,均證明沒有對王林清採取強制措施。6月25日上午,監察局工作人員將王林清帶回北京過程中,沭陽縣法院安排2名法警着便裝陪同,目的是保障途中安全,全程未對王林清使用戒具。6月25日下午,監察局、東城區檢察院先後與王林清談話,王林清承認有關事實。談話結束後,約晚7時左右,監察局安排王林清回家休息。

監察局調查認定:2013年7月至12月,王林清與郭某某、陳某某合作舉辦培訓班4期,盈利共計30餘萬元,王林清個人分得11.3萬餘元。2014年12月,因王林清違規參與營利性活動,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監察局決定給予王林清記過處分。2015年4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最高法院機關紀委決定給予王林清黨內警告處分。王林清在當時的檢討材料中表示:「郭某某之所以願意和我一起辦班,甚至分給我三分之一的利潤,一方面是出於他自身經營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考慮我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利用我成為他們培訓班的牌子還是有一定影響力的」;「感謝組織給了我一個自我糾正的機會,我將深刻銘記從此事件中得到的教訓,用一生去品味它的前因後果,並用它去衡量要做的每一件事」。聯合調查組與王林清進行談話核實時,王林清承認在視頻中反映的「打擊報復」問題與客觀事實不符,表示「我現在知道了,監察局實際上是要調查陳某某的,不是衝着我來的」。

同時,聯合調查組通過調取有關案卷、會議記錄、有關參與辦案人員工作筆記,證實閆長林未參與王林清違紀案的調查工作;參與辦案人員在與聯合調查組調查人員談話中均證明,閆長林未向他們打聽過王違紀案情況。

關於王林清在視頻中反映不推薦其參評「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是對其「打擊報復」的問題,聯合調查組調查認定不存在這一事實。實際情況是:2016年8月,最高法院政治部根據中央組織部統一部署,在對幹部檔案進行全面審核中,發現王林清檔案中有16處塗改出生日期(均將其出生日期從1972年7月改為1974年7月)。同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政治部給予王林清誡勉的組織處理。王林清承認上述錯誤,表示接受和服從組織處理。2016年10月31日,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就王林清參評「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徵求最高法院政治部意見。因王林清正在誡勉影響期內,根據有關規定,最高法院政治部決定不推薦王林清參評。聯合調查組與王林清談話核實時,王林清承認「這次評選把我拿下來,也是事出有因,並不是給我過不去」。

此前,2016年6月,最高法院政治部就王林清參評第二屆「首都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徵求意見,監察局回復「同意推薦其參評」的意見。後王林清獲得「首都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提名。表明監察局並未對王林清參評榮譽稱號設置障礙。

對於網絡熱議的王林清未進入最高法院「員額法官」序列問題,經聯合調查組調查,2017年和2018年,最高法院先後開展了兩次員額法官遴選工作。王林清所在的民一庭領導曾做過其思想工作,動員其報名,但王林清均未報名。聯合調查組與王林清談話核實時,王林清表示「因為當時我對組織上取消我參加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評選有些成見,所以沒有報名」。

聯合調查組於今年1月8日成立後,本着對黨中央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嚴格依法依紀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在1個多月時間裏,聯合調查組對包括王林清、趙發琦等在內的相關人員逐一談話,調取相關案卷,開展外圍調查核實,共進行談話210餘人次,調閱相關案卷上百本,查詢了大量相關信息;圍繞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對相關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程序問題進行了充分的研究論證;對監控錄像設備和運維數據等資料進行了認真核查,對有關筆錄等案件材料依法進行了鑒定;認真接聽舉報電話,接收舉報材料,接談舉報人,為最終查清事實、得出正確結論提供了有力的證據支撐。

聯合調查組表示,對調查中發現的違紀違法犯罪問題線索,已移交有關部門立案調查處理;對於調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聯合調查組也責成有關責任單位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同時,聯合調查組建議,最高法院對超過法定審理時限、承辦人拖延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內部管理不規範、保密制度不落實等問題認真整改,進一步加強司法責任制配套制度建設,完善院長、庭長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明確院長、庭長依法行使職權的邊界和責任,確保司法責任制落實到位,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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