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文森)引發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的港青陳同佳在台灣殺害懷孕女友案,被告雖承認殺人,無奈《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不適用於香港和台灣之間,以致被告還柙一年多仍無法移送台灣受審,本港警方亦不能控以謀殺或誤殺罪,僅控以洗黑錢罪。昨日被告在高院因四項洗黑錢罪成判囚29個月。法官表示明白被告在境外殺人,但在香港卻毋須面對相關控罪,令人感到「沮喪」和「不公」。
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早前已承認四項洗黑錢罪的陳同佳,昨晨9時許被囚車送抵法庭等候判刑。
多次提取女友戶口現金
報稱是學生,犯案時年僅19歲的陳同佳,還柙期間在警方警誡下承認去年2月在台北殺害已懷孕的20歲潘姓女友,其後逃返香港。根據法庭上控方透露的案情,潘女原訂去年2月17日從台灣返港,惟家人一直未見她蹤影,遂於去年3月5日在港報警求助。
潘女家人其後在住所找到陳同佳的入台證影印本,告知警方。警方其後發現潘女的銀行戶口在她失蹤後,曾不止一次被人提取現金。
根據各種證據,警方於去年3月13日傍晚採取行動,以盜竊罪名拘捕陳同佳,並在他身上搜出潘女的提款卡,有人承認與潘女在台灣酒店發生爭執,其間潘稱腹中嬰兒屬其前男友。有人在爭執中把潘的頭撞向牆並勒斃她。
其後,潘女的屍體被放入新買的行李箱,翌日早上7時,被拖到距離酒店2小時車程的一個公園草叢扔棄。陳同佳去年2月17日乘搭飛機返港。
殺人案發台灣 無法控謀殺
陳同佳被捕後雖然承認在台灣殺害潘女,無奈《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不適用於香港和台灣之間,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根據現行法例將他移交到台灣受審,同時由於案發於台灣,香港警方也不能將他控以謀殺或誤殺罪。最後「取巧」地控以四項洗黑錢罪,即一項在去年2月17日至3月13日期間,非法處理潘女一張銀行提款卡、一部價值約2,000港元的數碼相機、一部價值6,000港元的iPhone 6智能電話及約2萬元新台幣;另外三項洗黑錢罪則指他同年處理潘女於匯豐銀行賬戶的1.92萬港元存款,所有財物總值為3.2萬港元。
陳同佳四項洗黑錢罪成,昨日被判囚29個月。法官彭寶琴判刑時指出,被告承認的洗黑錢罪,背後涉及的罪行是偷竊,無論他是否干犯其他罪行,對判刑沒有重大影響。
在法庭作出判決後,辯方律師離開時拒絕評論結果,代表律政司的控方律師則稱需時研究判詞,目前不作評論。由於陳同佳自去年3月起已被還柙審訊及等候判決,在扣除他已被還柙的13個月後,若他在獄中行為良好,一般而言可再獲約三分一刑期扣減,意味着他最快今年10月可刑滿出獄。
陳同佳四項洗錢罪判刑
法官彭寶琴判詞摘要
尊重港司法運作 台望移交逃犯
香港法院昨日就陳同佳案作出裁決,台灣方面處理該宗香港少女在台被殺案的台北士林地檢署表示,尊重香港法院判決,並希望香港提供司法互助,移送疑犯到台灣受審。
士林地檢署發言人表示,不管是按照什麼樣的法例,或是相關的一些程序,現階段只希望港方回應台方司法互助的請求,移送逃犯到台灣歸案。至於香港政府要如何回應、用什麼依據、什麼程序來回應,基本上尊重香港政府就立法權、司法權運作的結果。
殺人罪以洗錢罪論處不相稱
士林地檢署去年12月已經對陳同佳發出通緝令,一旦陳同佳再次入境台灣,就可依法拘捕他,其通緝令有效期長達37年6個月,直到2055年8月17日。
台灣陸委會則對陳同佳未能受殺人罪行的應有審判與法律程序「表示遺憾」,又稱疑兇最終僅以洗黑錢罪論處,與其所涉殺人罪行並不相稱。
責任編輯: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