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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改會倡訂「沒有保護罪」疏忽照顧幼兒可囚20年

2019-05-16
法改會建議就虐待及疏忽照顧兒童及易受傷害人士訂立新罪行

法改會建議就虐待及疏忽照顧兒童及易受傷害人士訂立新罪行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6日)發表咨詢文件,建議若父母、照顧者,或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等人士,如向16歲以下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施加虐待或疏忽照顧,導致他們死亡或受嚴重傷害,將面對刑事法律責任。如果受害人死亡,建議可以判監禁20年;如果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可以監禁15年。

法改會轄下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表示,在一些家庭暴力個案中,控方舉證時,可能會面對疑犯及其他家庭成員保持緘默或互相指控,令檢控工作複雜,若可以針對被告人無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包括沒有將受害人帶走或向社福機構求助,控方就可以無須在個案中證明,被告是施虐者或是知情的旁觀者。

韋凱雯強調,引入的新罪行,是針對虐待案中保護不力人士,並非針對意外事件,希望保障受害人基本人權,亦保障涉案照顧者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圖:全媒體記者麥鈞傑攝)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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