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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生活垃圾不按規定分類投放 個人或將被罰200元

2019-06-26

【文匯網訊】據華西都市報報道,6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關於《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說明。按照條例內容,今後成都市生活垃圾處理或將進入「強制」時代,生活垃圾未按規定投放,個人或將面臨50元(人民幣,下同)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單位或將面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草案提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收集點:可回收物應當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有害垃圾應當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餐廚垃圾應當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違反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經營管理單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在作業時,未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置設施;混裝混運,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拋冒滴漏、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生活垃圾轉運運營單位、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污水、過濾液、廢氣、殘渣等污染物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處10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

草案還提到,成都擬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信息納入單位和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將定期考核評估相關單位的履約情況,並將履約情況納入城市管理信用評價監管系統,進行累計記分管理。

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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