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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能否拒載精神障礙患者?

2019-07-18

【文匯網訊】精神障礙患者能否乘坐飛機?航空公司能不能拒絕此類人群登機?近日,關於精神障礙患者是否應當被拒載的討論引發關注。對此,民航法專家、律師張起淮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提出,在確保其他旅客安全的前提下,這類特殊人群的出行權利也應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有拒載規定但很難操作

記者注意到,《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三十四條有明確規定:「無成人陪伴兒童、病殘旅客、孕婦、盲人、聾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運人規定的條件下,經承運人預先同意並在必要時做出安排後,方予載運。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運人不予承運。」

關於患有精神障礙的旅客是否可以登機的問題,民航法專家、律師張起淮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按照民航法和航空公司的規定,有上述相關疾病的患者,患者本人或家屬在購票時應當告知航空公司。如果患有精神障礙的旅客自己明示,或者家屬明示要攜帶一名精神障礙患者登機,這種情況下,航空公司是可以拒絕的。

但如果患者本人或家屬沒有告知自己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航空公司是不能以該旅客此前犯有精神病或者有過精神病史為由,將其身份標注在自己的售票系統或者登機系統中的,這種做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的規定。

張起淮說,實際上,除非患者家屬或者醫院的醫生提前告知,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通常很難識別旅客的精神健康狀況,拒載規定很難操作。

特殊乘客被拒曾惹爭議

其實,當航空公司真的拒絕這一類特殊旅客登機時,仍有可能引發社會爭議。

2016年11月,一名13歲的自閉症少年因被航空公司拒絕登機,就曾引發爭議。據少年的父親崔先生回憶,2016年11月15日下午3點半,在準備從鄭州飛往珠海的候機過程中,因等待時間較長,兒子有些煩躁,說話聲大了點,機組人員以此認為其兒子行為有異,後得知其兒子有自閉症,拒絕其兒子登機。

航空公司相關負責人事後回應此事時便援引了相關規定,並解釋說拒絕登機「是對整個機艙的旅客以及航行安全著想」。

對此網上的聲音很多。一部分是支持航空公司的做法,認為航空公司此舉是對其他旅客負責;另有一部分認為拒載簡單粗暴,過於草率,更沒有人情味,甚至是一種歧視。

對此,張起淮指出,我國《民用航空法》已實施了20多年,但在很多問題上至今沒有制定具體標準,到了執行層面很容易引發這樣或那樣的問題。

同時張起淮也表示,航空公司如果明知旅客患有精神障礙,且在發病期、存在安全風險,卻仍允許其登機,萬一由此導致飛行安全問題,航空公司也難逃責任。

特殊人群出行權也應保障

記者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廣義的精神疾病包括所有類別的精神障礙。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性精神障礙、更年期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及各種器質性病變伴發的精神障礙等,如阿爾茨海默病。

對於某些精神障礙患者發病時表現出的異常或暴力行為,很多人抱有恐懼心理,擔心這類人登機會不會對其他旅客造成傷害?因此有人提出,是否應將精神障礙患者列入「航空黑名單」。

張起淮告訴記者,世界上很多國家都設有「航空黑名單」,但設立「黑名單」的首要目的是反恐,被列入「黑名單」的一般是恐怖分子,或者威脅國土安全的人,只有一小部分是「機鬧」,或者在機上有劣行的人。

雖然航空公司有拒絕精神障礙患者登機的權利,這些國家卻都沒有把精神障礙患者列入「航空黑名單」中,「航空公司只要覺得這個人不危險,或者有人監護,在能確保航空安全的情況下,通常會接受此類患者登機,甚至給予特別的照顧和人文關懷。」張起淮解釋說,對有可能對其他旅客造成安全隱患的,一旦機組人員發現,也要經過嚴格的醫生檢查、審核,如果可以登機,則採取專門措施。「雖然我國對於『航空黑名單』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但無論是將精神障礙患者直接列入『黑名單』,或是對於明示有精神障礙的旅客不經鑒別就直接作出拒絕登機的決定,都顯得過於草率。」

張起淮認為,航空公司甚至鐵路部門應當制定具體可行的操作規定和應對方案,在能確保其他旅客出行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這類人群的出行權利。

精神障礙患者隱私受保護

除此之外,精神障礙患者的隱私也應得到應有的保護。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主任趙三平律師表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屬於個人隱私,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不能將個人的患病情況公之於眾,否則將面臨相應的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四條第3款有明確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 《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七條則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給精神障礙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也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的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

趙三平說,在一些公眾事件中,主動披露或揭發當事人隱私的涉事人員甚至圍觀網友,可能會因此招致侵權或者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惹禍上身」。如果披露的內容沒證據或者不屬實,還會引發名譽侵權。「所以在涉及個人隱私的問題上,應謹言慎行。」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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