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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聲明:台灣無權派員到港押解犯罪嫌疑人

2019-10-23
台灣當局在接收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一事上,態度反覆無常。圖為陳同佳(右)於判刑後離開香港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台灣當局在接收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一事上,態度反覆無常。圖為陳同佳(右)於判刑後離開香港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文匯網訊】10月23日凌晨,針對台灣方面10月22日表示希望派員赴港,將出獄後的台灣殺人案犯罪嫌疑人陳同佳押解到台灣一事,香港特區政府特別發表公開聲明。聲明指出,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

特區政府的聲明表示,台灣執法機構在香港沒有執法權。犯罪嫌疑人陳同佳是台灣通緝犯,這次是自願到台灣自首。他出獄後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選擇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達後可將他拘捕。台方若願意處理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既然陳自願自首,何來逃亡滅證之嫌?

聲明進而指出,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本土殺人罪行絕對有司法管轄權。陳同佳既然自首,台方應先接收他,然後主動對他訊問、蒐證、起訴。在香港方面的證物方面,除了陳自願帶往台灣的證物外,其它證物,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請求,根據程序處理。

對於台方提出以司法協助來處理該案件,特區政府認為只屬借口,與自願自首無關。過往台方也與其他未有司法協助的地方處理過相類似個案。陳同佳這次自願自首,又是台方的通緝人士,可以完全在司法協助以外處理。港方提供協助,是基於陳的要求,也必須在台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進行。

對於台方強調港方可以處理陳同佳案件,我們並不同意。特區政府多次重申,香港律政司已就台灣殺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慮了警方的調查及全部所得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犯罪嫌疑人陳同佳清洗黑錢罪,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圖謀殺或所謂「蓄意計劃殺人罪」。任意要求檢察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特區政府這個立場清晰,並始終如一。

聲明還指出,過去一年多,港方多次表明樂意向台提供合法可行協助,以便台方調查台灣殺人案。我們更在今年三月正式向台方提出,派代表團到台磋商殺人案的協作安排,但不獲正面回應。對台方至今仍然堅持香港無意受理,這不反映事實,特區政府對此表示失望。

特區政府強烈反對台方妄指犯罪嫌疑人陳同佳自願自首有政治圖謀。由始至終,特區政府皆儘力為受害者伸張正義,也認為陳同佳這次頓悟,決定自願到台,可令公義得以彰顯。特區政府相信,若台方真心秉持公義,應務實處理,不要將事情複雜化,案件希望可以有所進展。

責任編輯: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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