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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警方進入私人地方執法不需先獲批准

2019-11-20
李家超表示,警方有權自由進入私人地方執法而不需事先獲管理人批准。(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何燊亮攝)

李家超表示,警方有權自由進入私人地方執法而不需事先獲管理人批准。(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何燊亮攝)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20日)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時表示,香港沒有地方是法外之地,根據警隊條例,如果私人地方出現違法行為或有人需要被捕,警員必須進入私人地方,管理人須容許警員自由進出,以便警員搜查,並不存在警方須事先取得任何人批准。

李家超指,警員的職責是採取需要的行動,維持安寧,防止罪案,保護財產免受刑事傷害,警方有廣泛的法定職責,對市民採取需要履行的責任,而警員進入私人地方,防止社會安寧受到破壞,是警方份內職責。

李家超又稱,如果任何人妨礙警員執行職務,可被控以襲擊或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或者襲擊、抗拒或故意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半年至兩年。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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