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昨天,一則「廣東將精神暴力納入家暴定義」的消息引發關注。消息稱,廣東組織起草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其中不但將精神暴力納入家暴範疇,對家暴的範圍更加明確,同時還將目睹家暴行為的未成年人也認定為受害人。
亮點一
精神暴力擬納入「家庭暴力」定義範圍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近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提請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審議,擬在既有反家暴法的基礎上,推出更多細緻有效的舉措。
記者了解到,該《辦法》是廣東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自2019年1月成立以來,組織起草的首部地方性法規。
《辦法》的亮點在於將精神暴力納入家暴定義。
據介紹,《辦法》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增加了包括侮辱、誹謗、散佈隱私、威脅、跟蹤、騷擾等屬於精神暴力的家暴行為。據《辦法》草案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地謾罵、恐嚇、侮辱、誹謗、散佈隱私、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包括利用網絡等手段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此外,《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將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納入保護範圍。廣東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永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近年來有一些案件,一些夫妻通過網絡來散佈配偶或者家庭成員的隱私,對家庭成員造成精神上的傷害。「所以我們定義裡面也明確,包括利用網絡採取的精神暴力也是納入調整範圍。」陳永康稱。
亮點二
明確家暴「首接責任制」 婦聯可要求有關單位處置
陳永康提到,在起草《辦法》時,曾考慮將「家庭經濟控制」的內容納入到家庭暴力的定義中。但由於「家庭經濟控制」的界定較為困難,故尚未吸納到《辦法》草案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於2016年3月1日實施以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在地方立法予以細化和明確。
廣東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許光在接受當地媒體採訪時表示,制定《辦法》是解決廣東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廣東省家庭暴力案件總體呈現量大面廣、形式多、舉證難的特徵。
據《辦法》草案說明,2016至2018年,廣東省婦聯繫統共受理家庭暴力信訪14172件,約占信訪總量1/5,並且呈現逐年上升趨勢。
為了解決家暴受害者投訴無門的困境,《辦法》中還規定,政府應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聯動工作機制,明確「首接責任制」;對於家庭暴力行為,婦女聯合會可以要求有關單位處置,有關單位應當處置並予以答覆;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聲音
精神暴力影響深遠 需與肢體暴力同等看待
12月7日,專門從事家庭暴力犯罪研究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趙穎教授告訴北青報記者,家庭暴力一般綜合了肢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多種暴力形式。雖然精神暴力在之前的法律規定上較為籠統,但看不見的精神暴力要比看得見的肢體暴力影響更為深遠,會對被施暴者的心理產生負面影響。
趙穎教授提到,精神暴力的取證相對比較困難,但更困難的是,在普遍的社會觀念裡,人們往往不重視家庭暴力,不將其作為社會暴力來看待。
廣東將精神暴力列入家暴範疇,並列舉出了具體的精神暴力類別,可以促進相關職能部門的重視,將精神暴力與肢體暴力一樣同等看待。同時,對尚未構成治安、刑事案件的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和社會團體可以據此提前介入,幫助被施暴者。
責任編輯:京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