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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今日起可參與廣東養老保險 未繳滿費用可補繳

2019-12-20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盧靜怡)港人北上廣東就業,未來退休養老的後顧之憂有望解除。20日起,廣東《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養老保險措施的意見》正式實施。這意味著在粵工作的香港長者可更方便地參與廣東養老保險。記者整理發現,新政策有六大亮點,不少社保繳費未滿的可以按規定補繳。在廣東工作但社保繳納未滿年限的,可以按一次性繳費至15年。對於在05年後曾與廣東省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即使期間未有保繳納年限的,也可以補繳。對於正在廣東工作的港澳台居民而言,除了可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也有機會享受廣東省為高層次人才建立的企業年金,擁有人才優粵卡的港澳台居民,還可享受用人單位用財政資金購買商業養老保險。

未來港澳台居民在廣東繳納養老保險將更便利。圖為在廣州養老的香港長者。(記者 盧靜怡 攝)

未來港澳台居民在廣東繳納養老保險將更便利。圖為在廣州養老的香港長者。(記者 盧靜怡 攝)

記者了解到,根據香港特區政府統計處於2016年的估算數字,在廣東省逗留6個月或以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人數有53萬。「新政策的出來,對我們大批在廣東工作的港澳台長者而言,是遲來的春天。」現時在廣州養老的退休港人肥哥感慨地告訴大公報記者。「新政策讓港澳台居民參與粵港澳大灣區政策更加有保障。」肥哥告訴記者,他雖然在內地打工了三十載,按工薪社保也繳納了十多年,為廣東發展建設揮灑過汗水,但由於其香港境外人員的身份,無法購買公司的醫保和社保。「因此我退休後只能回去香港申請長者補助金。」

退休港人肥哥在了解新政措施後,認為自己年歲較大,要補足十年以上的社保金和醫保金,在個人經濟上力有不逮。「但對港澳台年青的大灣區建設者來說,這是非常光明和幸福的政策,保障未來日子的安穩。」在聽到新消息,另一位年逾70歲的港商黃伯也感到安慰,他告訴記者:「這是件好事!」他興奮地表示,將會進一步了解政策,看是否符合要求可補繳養老保險。

新措施明確了在廣東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且在廣東省累計繳費滿10年的,可按在廣東省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繼續繳費至滿15年;而在各省繳費均不滿10年,其繳費年限最長(並列最長取最後一個)的參保地在廣東省的,可在廣東省最後參保地繼續繳費。《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15年。同時,對最後參保地在廣東省,但在廣東省累計繳費年限不是最長的人員,也可自願選擇在廣東省最後參保地繼續繳費。

新措施另一大亮點,則針對來自港澳台的高層次人才。港澳台籍人員可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和財政補貼。此外, 對於持有優粵卡A卡或B卡的人港澳台人員,以及入選廣東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員,如未曾在內地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允許用人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為其購買任期內商業養老保險,進一步提高港澳台籍高層次人才的養老待遇水平。

廣東有關港澳台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亮點:

1、 港澳台籍人員繼續繳費。

(1)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且在廣東省累計繳費滿10年的,可按在廣東省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繼續繳費至滿15年;

(2) 在各省繳費均不滿10年,其繳費年限最長(並列最長取最後一個)的參保地在廣東省的,可在廣東省最後參保地繼續繳費。《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15年。

(3) 對最後參保地在廣東省,但在廣東省累計繳費年限不是最長的人員,也可自願選擇在廣東省最後參保地繼續繳費。

2、 港澳台籍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

明確在廣東省工作的港澳台籍居民,於2005年10月《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實施後與廣東省用人單位曾存在勞動關係,期間有未參保繳費年限的,可按規定進行補繳。

3、 港澳台籍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明確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粵府〔2015〕129號)參保條件的港澳台籍居民,應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符合條件時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

4、 港澳台籍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規定在廣東省居住且辦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籍人員,可在居住證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和財政補貼。

5、關於高層次人才建立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作為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可以進一步提高職工的退休待遇水平。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為包括高層次人才在內的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在國家政策規定範圍內,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可以在企業年金方案中約定向高層次人才傾斜的條款。

6、港澳台籍高層次人才購買商業養老保險。

規定港澳居民和台灣居民中按照《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實施辦法》持有優粵卡A卡或B卡的人員,以及入選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員,如未曾在內地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允許用人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為其購買任期內商業養老保險,進一步提高港澳台籍高層次人才的養老待遇水平。

(盧靜怡整理)

責任編輯:秋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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