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清拆命令,上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67600元。
有關命令主要涉及位於新界粉嶺業豐街一幢工業大廈一個約100平方米,用作儲存的天台僭建物。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上述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該業主沒有履行命令,屋宇署遂提出檢控。該業主於去年12月24日被定罪及判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5日表示,僭建物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意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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