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今日(1月6日),記者從江蘇省徐州市中院和徐州市礦大實驗學校工作人員處獲悉,初中生韓如宇(化名)從自家18樓跳樓自殺,家屬訴校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一案,今日下達的二審判決書顯示, 2019年12月30日,徐州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新京報報道,關於此案的判決書顯示,2018年4月8日凌晨四時,韓如宇從自家18樓跳下。事發前,韓如宇於2018年4月2日,被校方通知家屬提前帶離學校。後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4月2日至4月4日,該校老師告訴韓如宇家長,其孩子沒及時完成作業,且存在抄襲情況,按照班規要回家反思。2018年4月2日,老師讓家長將還未放學的韓如宇接走。
韓如宇的親屬認為,雖然他們自身在教育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但徐州市礦大實驗學校也有責任。他們認為,校方教學安排不當,使得韓如宇尊嚴受傷,並私設班規,以停課回家反思為懲罰,侵害韓如宇受教育權利。對此,被告方徐州市礦大實驗學校,在一審的庭審中回應稱,所謂的班規沒有書面規定,就是讓學生回家反思,不影響正常上課。
一審校方被判擔責15% 賠償14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因韓如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思想並不成熟,徐州市礦大實驗學校的上述處理方式,雖不必然引起韓如宇自殺,但應會加重韓如宇的心理壓力,加之韓如宇的家長後期管教方式不當,致使韓如宇自殺。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徐州市礦大實驗學校的行為與韓如宇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一審法院根據韓如宇死亡的原因力、作用力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認定徐州市礦大實驗學校承擔15%的責任,賠償14萬餘元。
雙方均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均不滿意,分別向徐州市中院提出了上訴。
今日(1月6日),記者從徐州市中院獲悉,原被告雙方已收到二審判決書。徐州市中院一名工作人員透露,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交新證據。徐州市礦大實驗學校一名工作人員也表示,「此事已通過法律渠道解決」。
由徐州市中院出具的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一審判決並無不當。徐州市中院認定,雙方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徐州市礦大實驗學校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韓如宇一方損失142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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