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3月16日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衞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衞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六類行為以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罪定罪處罰,其中包括,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意見》強調在進一步加強國境衞生檢疫行政執法工作的同時,明確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罪」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要求各地公檢法機關和海關在辦理妨害國境衞生檢疫案件時,應當準確理解和嚴格適用刑法、國境衞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懲治相關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意見》,實施以下六類妨害國境衞生檢疫行為,如果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以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罪定罪處罰:一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衞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衞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衞生處理措施的;二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衞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衞生處理的;五是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六是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衞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意見》強調,要健全完善工作機制,保障依法科學有序防控。一是海關要嚴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關,對符合國境衞生檢疫監管領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要及時辦理移送公安機關的相關手續,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二是公安機關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犯罪,要快偵快破。三是檢察院要加強對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發現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認為理由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對於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犯罪案件,檢察院可以對案件性質、收集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對於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涉嫌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促進疫情防控體系化治理。四是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海關要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形成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衞生檢疫違法犯罪的合力。五是進一步規範國境衞生檢疫執法活動,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注重把握寬嚴相濟政策。六是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特別是辯護權,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海關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開展以案釋法,加大警示教育,為疫情防控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境。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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