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容憲強
當代社會,現代科技,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無孔不入,侵犯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案例舉不勝舉。施行了30多年的民法通則,以及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由於存在一定法律漏洞和時代局限性,已經無法有效地保護老百姓在這方面的權利。
今年全國兩會上,醞釀多年的民法典,終於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這部法典的第四編有一整章,是專門規定如何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這對個人隱私權利的保護,無疑是個令人振奮的好消息。
在展開評論前,筆者先分享一段親身經歷。去年有段時間,筆者一直被一些金融機構所騷擾。一位親戚向金融機構貸款時,未經授權將筆者列為緊急聯繫人,向其提供了筆者姓名和聯繫方式(筆者與這位親戚並無任何經濟上的關聯責任)。貸款到期,親戚無法償還,金融機構聯繫不上他,就不斷打電話給筆者,甚至威脅會一直打,實在不堪其擾。
筆者也有好幾位朋友曾經歷過這種案例,同樣搞得他們私人生活不得安寧,亦不知通過什麼法律途徑來解決。報警,沒有《治安處罰法》相關明文規定,公安機關不會處理;去法院起訴,法律釐定不清晰,不知如何去做。
我國現行民法通則中,沒有「隱私權」明確規定,甚至這個名詞都沒出現過;侵權責任法和治安處罰法中,也只提到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並沒作過多具體規定,特別是個人隱私範疇。這樣,在現代科技,尤其是互聯網技術無孔不入的大背景下,對自然人的隱私權保護,就顯得迫在眉睫。
比如,手機安裝使用各種軟件時,常要求我們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相片、住址、指紋,甚至包括實時位置和手機通訊錄等,才能正常使用軟件提供商的服務。這樣就存在個人信息被洩露,進而造成個人隱私權被侵犯的風險。事實上,這樣的案例,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也不勝枚舉,網絡上的「人肉搜索」,就是最為可怕的例子。
如今民法典獲得通過,特別是其中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詳細規定,將能有效幫助我們解決這樣的煩惱和難題。孔子曾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對於「隱私權」,民法典第四編第六章第1032條明確規定,隱私權是一種自然人權利,「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什麼是隱私?民法典明確定義: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的出台,順應了社會發展需要。起草這部民法典的專家,相信他們肯定也是從大量現實案例中,真切感受到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緊迫與重要性。對於具體哪些行為會構成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侵犯,這部民法典也作出了一系列具體的明文規定。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對於這一條所規定的具體行為,相信大多數人都看得懂。因此,對所有人而言,這樣易懂的法律規定,可以讓我們普通老百姓也知道自己的哪些隱私是受法律保護的;同時,也提醒我們,哪些行為我們不能去做,否則就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對於專業法律人,特別是那些習慣鑽法律漏洞的人,這些明確規定將會起到很大的限制作用。
明年1月1日,這部民法典開始施行,屆時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等法律將同時廢止。這樣,就會帶來我國民事法律的統一,過去不同法律之間相互打架、相互矛盾的情況,必定會大大減少;當遇到一個民事法律問題時,我們也不用去查多部相關法律法規,這必定會給老百姓,特別是給法律人,帶來極大便利。
法律,不是形而上的哲學概念,而是和我們老百姓日常生活緊密相關、實用性極強的規則。如今,這部接地氣的民法典出台,意味着我國的立法水平又有了很大程度的進步。明年正式施行後,它會給中國老百姓的個人權利保護,帶來怎樣的福音,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責任編輯:京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