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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科技無孔不入 隱私權如何保護?

2020-06-01
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華社)

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華社)

文/容憲強

當代社會,現代科技,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無孔不入,侵犯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案例舉不勝舉。施行了30多年的民法通則,以及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由於存在一定法律漏洞和時代局限性,已經無法有效地保護老百姓在這方面的權利。

今年全國兩會上,醞釀多年的民法典,終於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這部法典的第四編有一整章,是專門規定如何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這對個人隱私權利的保護,無疑是個令人振奮的好消息。

在展開評論前,筆者先分享一段親身經歷。去年有段時間,筆者一直被一些金融機構所騷擾。一位親戚向金融機構貸款時,未經授權將筆者列為緊急聯繫人,向其提供了筆者姓名和聯繫方式(筆者與這位親戚並無任何經濟上的關聯責任)。貸款到期,親戚無法償還,金融機構聯繫不上他,就不斷打電話給筆者,甚至威脅會一直打,實在不堪其擾。

筆者也有好幾位朋友曾經歷過這種案例,同樣搞得他們私人生活不得安寧,亦不知通過什麼法律途徑來解決。報警,沒有《治安處罰法》相關明文規定,公安機關不會處理;去法院起訴,法律釐定不清晰,不知如何去做。

我國現行民法通則中,沒有「隱私權」明確規定,甚至這個名詞都沒出現過;侵權責任法和治安處罰法中,也只提到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並沒作過多具體規定,特別是個人隱私範疇。這樣,在現代科技,尤其是互聯網技術無孔不入的大背景下,對自然人的隱私權保護,就顯得迫在眉睫。

比如,手機安裝使用各種軟件時,常要求我們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相片、住址、指紋,甚至包括實時位置和手機通訊錄等,才能正常使用軟件提供商的服務。這樣就存在個人信息被洩露,進而造成個人隱私權被侵犯的風險。事實上,這樣的案例,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也不勝枚舉,網絡上的「人肉搜索」,就是最為可怕的例子。

如今民法典獲得通過,特別是其中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詳細規定,將能有效幫助我們解決這樣的煩惱和難題。孔子曾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對於「隱私權」,民法典第四編第六章第1032條明確規定,隱私權是一種自然人權利,「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什麼是隱私?民法典明確定義: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的出台,順應了社會發展需要。起草這部民法典的專家,相信他們肯定也是從大量現實案例中,真切感受到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緊迫與重要性。對於具體哪些行為會構成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侵犯,這部民法典也作出了一系列具體的明文規定。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對於這一條所規定的具體行為,相信大多數人都看得懂。因此,對所有人而言,這樣易懂的法律規定,可以讓我們普通老百姓也知道自己的哪些隱私是受法律保護的;同時,也提醒我們,哪些行為我們不能去做,否則就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對於專業法律人,特別是那些習慣鑽法律漏洞的人,這些明確規定將會起到很大的限制作用。

明年1月1日,這部民法典開始施行,屆時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等法律將同時廢止。這樣,就會帶來我國民事法律的統一,過去不同法律之間相互打架、相互矛盾的情況,必定會大大減少;當遇到一個民事法律問題時,我們也不用去查多部相關法律法規,這必定會給老百姓,特別是給法律人,帶來極大便利。

法律,不是形而上的哲學概念,而是和我們老百姓日常生活緊密相關、實用性極強的規則。如今,這部接地氣的民法典出台,意味着我國的立法水平又有了很大程度的進步。明年正式施行後,它會給中國老百姓的個人權利保護,帶來怎樣的福音,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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