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國家安全屬於國家事權,無論單一制還是聯邦制國家,有關國家安全的立法均由國家統一制定,有關國家安全執法機構均由中央政府統一設置和管理,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將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全交給地方處理。但本次立法,中央充分考慮了「一國兩制」原則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兼顧內地和香港兩種法律制度、兩種司法體系差異,體現了四個特點:
一、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區。明確特區擔負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國家安全方面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檢控和司法工作都由特區去完成,絕大多數案件都交給特區辦理。
二、最大程度保障人權。《草案》明確規定,保障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規定下居民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此外,國際通行法治原則,如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公平審訊等原則,都體現在本次立法中。
三、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的特點。本次立法與全國性法律相銜接的同時,充分兼顧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概念、用詞用語和立法方式(比如對犯罪行為的認定和量刑標準)等方面都考慮到了香港社會的認受性。
四、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這次立法壓實了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憲制責任和主要責任,明確在香港特區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主體是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同時,中央也保留了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織密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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