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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港設國安公署 多數案件港管轄

2020-06-21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根茂)據新華社報道,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6月18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草案在6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包括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其中並表明除在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區對相關法律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對管轄內的案件行使執法和司法權等。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昨日向傳媒表示,草案充分體現出中央對香港特區最大程度的信任,同時強調了對人權的保障,並在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的特點,相信在完成立法後將令香港人更安心。

根據有關說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有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附則;共66條。這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

堅持無罪推定等通行原則

法律草案對6個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包括增設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等的架構和職責(見另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重要法治原則,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草案指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無罪,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懲罰。

法律草案並對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亦作出明確規定。草案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分6節,列明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及效力範圍,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四類犯罪行為的刑罰。

譚耀宗昨日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補充,草案對4類罪行有清晰界定,罰則方面輕微的是監禁3年,其他則是監禁5年至10年,與香港的刑法大致相若。

針對外界關注的執法和司法權,法律草案有明確規定: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區對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對管轄內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港區國安法和本地法律,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在執法時除可採取香港現行法律下可採取的措施外,亦可使用港區國安法規定的有關職權和措施。

特首委法官審危害國安案

同時,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應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草案還明確規定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譚耀宗補充,草案所指的「特定情形」是由特首提出為主,一般在涉及特區失控、近乎戰爭等極端情況下,中央才會運用此管轄權。

草案還在附則中亦規定,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的,適用港區國安法規定;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各維護國安機構部門、法官職權

中央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資訊;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負責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警務處涉維護國家安全部門

配備執法力量

律政司涉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

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特首委任指定法官

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設立國安公署 監督指導協調

草案明確規定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包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須遵守全國和本港法律

草案指,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草案還對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需要說明的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責任編輯:No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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