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中央沒有將內地的國安法直接引入香港,而是特別為香港製定國安法,着眼點就是體現國家主權,尊重兩制差異。根據日前公布的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尊重保障人權等重要法治原則」,這也是這部法律的其中一個特色。事實上,維護國安與保障人權非但不矛盾、不衝突,反而是一體兩面、相輔相成,只有築牢港區國家安全的屏障,人權才能得到最堅實的保障。
草案「說明」強調的保障人權原則,在兩個方面得到了體現。一是草案與國際公約精神相符。草案寫得明明白白,保護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與自由。
二是草案與國際通行法治原則一致,包括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無罪推定、一事不重審、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公平審訊權利等原則。所有這些原則,都體現在今次立法當中。
追本溯源,保障人權正是今次立法的出發點。自一四年香港爆發「佔中」之亂,「違法達義」等謬論甚囂塵上,踐踏法治成為常態,香港人權保障也就每況愈下。去年修例風波演變成黑色暴亂,暴徒瘋狂打砸搶燒,肆意破壞公私財產,不少市民及遊客慘遭「私刑」,更出現火燒活人、飛磚殺人等恐怖行徑。那時的香港人心惶惶,市民失去返工、上學、購物及旅行的權利,甚至連免於恐懼的自由都失去。發展到後來,黑暴勢力變本加厲,警方一再偵破私藏真槍實彈及製造炸彈案件,香港出現本土恐怖主義的萌芽,距離中東戰亂世界並不遙遠。事實證明,破壞法治的是黑暴勢力,踐踏人權的也是黑暴勢力,所以說沒有國家安全法,人權就無從談起。
只有在社會穩定、人人安居樂業的環境中,人權才不是一個奢侈的概念。國安法起到恢復法治、穩定人心的作用,可以說是香港人權的保護神。事實上,國安法尚未實施,已經發揮震懾作用。早前疫情稍稍紓緩,黑暴勢力捲土重來,堵路、打砸商場及投擲汽油彈等惡性事件再次出現,亂港勢力還策劃了更多的暴力行動,香港人心再次惶恐不安。但中央決定製定港區國安法的消息一出,效果立竿見影。近日社會恢復了平靜,六月份多個敏感日子黑暴已大不如前,市民有安樂茶飯可食,有安穩覺可睡,都與國安法有關。黎智英承認國安法是懸在其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顯示他們感到害怕了,不得不有所收斂。這也是國安法保護人權的體現。
值得一提的是,制定港區國安法並不是別有用心者恐嚇的那樣是為了「拉人封艇」甚至「直接送中」,而是主要起阻嚇及制止犯法的作用。國安法將清晰指出何謂合法,何謂不合法,如此一來,市民有法可依,知所進止,不會輕易墮入法網。中央一再重申,國安法旨在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首先就是防範,除非有人以身試法,否則不會受到懲罰。草案還訂明,要加強相關教育工作,這也是有的放矢,只要教育部門、學校多對學生進行國安教育,就能避免他們被亂港勢力洗腦,誤入歧途。
不以霹靂手段,怎顯菩薩心腸。國安法就是霹靂手段,保護人權就是菩薩心腸,如果大家都守法,有關法律就不會啟動。澳門特區是最好的例子,澳門早在○九年通過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後來成立由特首掛帥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十一年來,澳門政通人和,社會安定,沒有一個人觸犯國安法律,當然也沒有一個人因此受罰,真正做到防患於未然。澳門和香港都是特區,回歸後的表現大異其趣,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澳門有國安法的保護,香港在維護國安方面處於真空狀態,給了亂港派及外部勢力可乘之機。
國安法不是「洪水猛獸」,國安法體現的是對香港現有法律制度的尊重,對人權最大程度的保障。國安法也不止是一部法律,它有重要的象徵意義,就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只要能維護「一國」主權,確保中央畫定的紅線不會被觸碰,香港原有制度將有無限的發展空間。正如港大法律學者陳弘毅指出,在「一國」原則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下,「一國兩制」的前途是光明的,香港人尤其青少年,可以對前景抱以足夠的信心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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