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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煽動罪行與言論自由的法治邊界

2020-07-04

【文匯網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公布後,別有用心者拿所謂「自由」「人權」攻擊法律有關煽動罪行的內容,企圖混淆概念、誤導視聽。法學專家指出,香港國安法充分考慮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人權之間的平衡。必須釐清煽動罪行與言論自由的法治邊界。言論自由及相關權利並非絕對性權利,需以不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權益為限,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對言論自由等相關權利和自由的保護並非絕對

煽動罪行與正常的意見表達完全是兩碼事。煽動犯罪的行為人所發表的言論並非單純的個人意見表達,而是抱着特定危害社會的意圖,積極鼓動他人實施煽動人所希望的犯罪活動,完全不同於表達、陳述個人政治見解或意識形態主張的正常的意見表達行為,完全超出了言論自由的邊界,兩者不難區分。

武漢大學副校長周葉中分析說,對言論自由等相關權利和自由的保護不是絕對的。預設所謂「因言獲罪」,並以此污名、攻擊香港國安法違背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這種狹隘、絕對、毫無根據的論調根本站不住腳。一百多年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霍姆斯大法官就在一項判決中提出,「最嚴格的言論自由也不會保護在劇場裏錯誤地大呼失火並因此引起恐慌的人」。香港國安法堅持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但貫徹這一原則同樣需要立定法治邊界。

「修例風波」中,反中亂港勢力和香港部分網媒打着「言論自由」旗號,肆無忌憚鼓吹「違法達義」「以武抗暴」,煽動青年學生參與違法暴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田飛龍說,香港回歸以來在言論自由方面過於偏向權利保護,放任煽動言論,模糊合法與非法邊界,導致陷入本土分離主義「黑暴漩渦」。香港國安法就是要正本清源、激濁揚清,明確劃定言論自由合法邊界,打擊煽動破壞行為,鞏固香港法治,切實保障市民合法權益。

香港原有法律和其他國家法律中都有煽動罪行規定

香港國安法中對煽動類型犯罪規定了三處,即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煽動實施恐怖活動。事實上,香港原有法律及其他國家法律中都有煽動罪行。

華東政法大學校長葉青指出,香港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就規定了「煽惑叛變」「煽惑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罪行。從世界上其他國家刑法的規定看,法律中也都有關於煽動犯罪的規定,如《美國法典》中的「煽動推翻政府罪」。

田飛龍介紹說,《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規定,「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可以為了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依法作出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公民享有持有意見、表達自由和信息自由,但應受到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限制。此外,英美等國對煽動叛亂等犯罪,從歷史上已形成較為豐富和確定的法理與判例。

「約翰內斯堡原則」「錫拉庫扎原則」不適用於香港

針對有意見認為香港國安法需要參考國際上關於人權保障的「約翰內斯堡原則」「錫拉庫扎原則」,專家認為,這兩個原則是由一些學者共同研究提出的學術觀點,並不是國際公約,也沒有國際法約束力,在原則和程序上均不能參考適用於香港,也不能成為衡量香港特區人權的標準。

葉青指出,這些「原則」及標準也超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聯合國未採用這些「原則」作為條約以外的標準。以「約翰內斯堡原則」為例,由於沒有在保護人權與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之間取得合理平衡,迄今未被接納為國際法的標準,與香港刑事法律的一般原則也不相符。

周葉中說,香港反對派一些人提出將這些「原則」作為衡量香港國安法的標準,卻罔顧憲法和基本法所體現的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基本原則。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保障,是每一位香港居民安居樂業的前提。維護國家安全為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提供了更安全、穩定的環境和秩序。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之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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