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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戴耀廷有關攬炒派「初選」

2020-07-09

文/馮煒光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質疑攬炒派「初選」,引來戴耀廷的反駁。但有 4 點令戴耀廷的反駁,顯得蒼白無力。

1)35+議席是用來脅迫政府的:戴耀廷說攬炒派為立法會 35+而攪「初選」,不違《香港國安法》,並明確說不會違反該法第 二十 條(分裂國家),但戴卻隱瞞了一個很重要的事實,攬炒派若能成功奪取立法會 35+議席,便會以否決政府所有議案為手段, 以迫使林鄭特首同意他們的「五大訴求」。 這明顯違反了《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2)《基本法》內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條款不是給人用來達致非法訴求的:戴耀廷說沒有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 理據是: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基本法》內容許的,故不是「非法手段」。戴其實是刻意曲解《基本法》。《基本法》這個「否決財預算案」條款其實是源自該法第四十九條,原意是:「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便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在立法會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再次通過後,才可以選擇解散立法會;而在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時,便必須辭職。《基本法》由第四十九條至五十二條的規定原意是一種制衡,而不是讓攬炒派用來脅迫行政長官去做違法的事,而被攬炒派稱為「缺一不可」的「五大訴求」便包括了「撤銷所有反送中示威者控罪」。這明顯是脅迫行政長官去做違法的事。行政長官怎可能干預律政司的獨立檢控,撤銷對被捕示威者的檢控?這是明顯違反香港《基本法》及法律的。戴耀廷以《基本法》作掩護,其實是刻意曲解《基本法》,以所謂「合法手段」來包裝其「非法訴求」。

3)「初選」財務透明度:戴耀廷說攬炒派「初選」所有經費都會「整理一份詳盡財務報告」。然而戴在公共事務上的財務透明度,令人質疑其可信性。 大家不妨看以下一段文字:

『和平佔中』運動首份財務報告,將會列出運動自去年三月展開至本年六月三十日的收支情況,並由核數師核實。

2014年3月9日」

這是寫於 6 年前的文字,至今還在「佔中」網站上找到,但「經核數師核實的財務報告」呢?至今連一頁紙也見不到。戴耀廷在公共事務上的財政透明度及承諾,令人不敢恭維。

4)對選民私隱的保障:戴辯稱攬炒派「初選」不會使用去年區議會選民名冊核對攬炒派初選投票人身份。筆者孤妄聽之,因為以筆者多年參選及組織選舉經驗,沒有一份統一的選民名冊給各個票站作核實, 隨時出現重複投票,令攬炒派的初選失去公信力。雖然這個所謂「初選」也沒有公信力可言,有個別素人已戳穿這個「初選」其實是攬炒派大黨用來壓迫素人的手段。

戴耀廷在《香港國安法》通過後仍然執迷不悟,仍然相信他在 2013 年倡議「非法佔中」的「倒逼」那一套,以為用曲解《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條款便可以繼續進行其「初選」,視曾國衞局長的質疑為無物,難道戴耀廷真的認為香港警隊的國安部門是吃素的?

責任編輯:No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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