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王崇琳案另案處理。李太明的刑期從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
隨着貴州茅台(600519.SH)反腐深入推進,7月7日該公司披露兩位原副總經理李明燦和張家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之前被抓捕的茅台集團相關人物的案件開始陸續曝光。
7月3日,中國判決文書網公佈了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發佈的李太明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李太明利用其夫——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崇琳職務之便,為經銷商簽批零售茅台酒、增加合同計劃量、專賣店日常管理等提供幫助,共收受經銷商價值18.821萬元的財物,李太明親屬代退繳贓款5.531萬元。目前被告人受賄罪獲刑從輕處罰。
李太明因涉嫌犯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19年6月12日被興義市監察委留置,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從時間上來看,其被監察委介入調查應和其夫大致處於2019年。2018年10月,王崇琳從貴州茅台副總經理、茅台酒銷售公司董事長位置突然被調離茅台集團,到貴州交通建設集團任職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時隔一年多後,12月2日傍晚,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發佈稱,王崇琳涉嫌受賄一案,由貴州省黔西南州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崇琳作出逮捕決定。
李太明,貴州仁懷人,大學本科文化,曾任茅台學院副院長助理。
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檢察院是於今年1月22日以被告人李太明犯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的。4月27日,興義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太明及其辯護人王開武到庭參加訴訟。審理期間,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檢察院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提請延期審理了一次。
經法院審理查明: 2013年至2018年期間,利用王崇琳擔任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經理、董事長,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李太明為茅台酒經銷商宋某、徐某簽批零售茅台酒、增加合同計劃量、專賣店日常管理等方面提供幫助,共同收受此二人價值共計人民幣18.821萬元的財物。案發後,偵查機關從李太明處扣押涉及本案的價值13.29萬元的物品,李太明親屬代李太明退繳贓款5.531萬元。
從判決書上來看,李太明陸續收受上述兩位經銷商的禮物。從價值價值2萬元左右的柏蒂溫妮達牌女式手提包、價值3.5萬元的路易威登牌運動服、價值4萬的寶格麗牌手鐲,到兩千元一條的愛馬仕絲巾,以及不少女士喜愛的珠寶項鏈、耳釘、翡翠掛墜,李太明都沒有拒絕。經銷商為達到多批到茅台酒計劃量的目的可謂投其所好。收受禮物時,王崇琳有所知曉但未讓其妻及時退還。禮物贈送的地點要麼是在其仁懷家中,要麼是在成都某酒店內。
經多方取證,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太明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李太明收受賄賂18.821萬元,屬「數額較大」,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共同犯罪中,李太明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其未實施幫助茅台酒經銷商具體謀利的行為,作用較輕。李太明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願認罪認罰,已退繳全部贓款。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李太明已退繳的贓款和已扣押且與本案關聯的贓物,予以沒收。
根據公訴機關所提「對李太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零六個月以下,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興義市人民法院於今年6月12日判決李太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已繳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退繳的贓款5.531萬元沒收上繳國庫。現存於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的贓物寶格麗牌手鐲一個、愛馬仕牌絲巾一條、聖羅蘭牌單肩包一個、翡翠如意掛墜一枚、珠寶項鏈一條寶格麗牌耳釘一對,由扣押機關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負責處理。
據悉,王崇琳涉嫌受賄罪一案另案處理。
(來源:鳳凰新聞)
責任編輯:I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