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近日多名攬炒派參選人被選舉主任要求解釋其可能有違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言行,近日續有部分人作出回覆。當中有人直言自己反對國安法,但就用語言偽術企圖合理化、合法化相關言行,更有人甚至不再承認昔日所作所為,卻聲稱自己會「繼續」守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香港文匯報梳理攬炒派參選人等回覆選舉主任查詢要點和實際罪行,以便讀者分辨其解釋的可信性,一眼識破他們「忽然轉軚」的背後企圖。
黃之鋒(九東)
問:是否仍然有意繼續推動眾志的「民主自決」主張?
答:無能力亦無意圖借助外國力量對香港施壓,自己亦從來沒有借助外國力量於本地從事政治活動。
實際罪證:
◆2019年9月,到美國國會一個委員會發言,促請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
◆2020年3月,發起聯署致美國國務卿的公開信,要求美國政府對香港政府官員實施制裁,並就此在3月20日與美國駐港澳總領事會面及提交有關聯署信
◆於2020年3月27日,在《華盛頓郵報》撰文,促請美方在即將公布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報告中必須有具體制裁方案
問:是否同意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目的,「是包括要利用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職權及便利等,繼續推動你借助外國力量對中國及/或香港施加壓力?」
答:我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目的,是要利用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職權及便利等,在立法會內參與跟「國際戰線」相關的範疇,包括促進世界和平。
實際罪證:
◆今年三月撰文稱,聯合「立會過半」和「國際攬炒」的政治議程,把選舉戰線和國際戰線連結起來反制中共,方能增加政權答允「五大訴求」的可能
問:是否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答: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實際罪證:
◆2018年7月,要阻止基本法23條,必須先阻止《國歌法》立法
◆2020年7月,發聲明稱「義無反顧的反對國安法」
譚文豪(九東)
問:現時是否仍有意繼續請求美國落實對香港特區的制裁?有沒有意圖請求其他外國政府推動類似的法律?
答:不是;沒有。
實際罪證:
◆去年12月,譚文豪到澳洲,連續多日與執政自由黨及在野工黨的多名參眾兩院成員會面,稱朝野兩大黨都高度關注香港局勢,並支持《馬格尼茨基法案》立法,以制裁違反人權的人,如限制入境及凍結涉事人在澳洲境內的資產。
問:請求外國對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實施制裁的言行,讓外國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如何符合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實質要求?
答:難以接受問題中的主觀詮釋和假設。國際社會出於其意願和自主,作出了一些有助維護其自身利益和相關均擁有的共同價值的舉措,它們在香港的持份,是可以理解的,而且該等支持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商貿中心的地位亦有利。
實際罪證:
◆今年3月5日至8日,譚文豪受邀訪美,稱會主力跟進「如何啟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2019》的制裁機制,亦會反映政府、警隊高層等官員及警隊執法的「惡行」。他又曾建議將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及相關指揮官,列入第一輪制裁名單,並希望美方盡快啟動制裁機制。
問:否決政府所有議案、法案及撥款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如何符合確認書中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實質要求?
答:否認相關指控,不明白上述問題為何與選舉主任的職責有關。當時僅建議若然及在適當的時候,正當地行使基本法條文賦予的憲制權力。
實際罪證:
◆公民黨在今年3月25日及6月11日公開表示,特首必須在今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落實「五大訴求」,否則公民黨議員將否決所有政府議案、法案及撥款,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如到3月財政預算提出時仍然未落實,將會否決財政預算案。譚文豪為公民黨執委,且代表公民黨參選今屆立法會。
林瑞華(飲食界)
問:你是否認同和支持公民黨有關美國《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2019》的做法?是否認同和支持公民黨向美方請求制裁香港,並且提供制裁名單的做法?
答:皆否。「公民黨多位立法會議員亦曾公開表示會向美國提交建議受制裁的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名單」與事實不符。
實際罪證:
◆公民黨去年8月12日的新聞稿和該黨多名議員去年9月3日的facebook帖文公開表示支持通過美國《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2019》。相關法案通過後,公民黨多位立法會議員曾公開表示會向美國提交建議受制裁的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名單。
問:現時是否有意請求美方進行相關制裁?有沒有意圖請求其他外國政府推動類似的法律?
答:皆否。深信公民黨將會繼續擁護基本法內的所有條文,以及「一國兩制」的憲制原則。
問:將否決政府所有法案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如何符合確認書中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實質要求?
答:只是建議若然及在適當時候,正當地行使基本法憲制權力,不認為這個政治問題與選舉主任履行職責及作出決定有關。
實際罪證:
◆公民黨於今年3月25日公開宣稱,若3月財政預算案提出時仍然未落實「五大訴求」,將會否決財政預算案。林瑞華於今年1月21日加入公民黨,並在3月25日同一記者會上號召功能界別選民進行選民登記。
岑敖暉(區議會(第二) )
問:是否仍有意請求外國制裁香港?有無意圖繼續請求其他外國政府推動類似的法律?要求制裁香港特區政府官員的言行,讓外國干涉香港內部事務,如何符合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實質要求?
答:否;沒有;本人擁護基本法,認同人權保障。清楚明白香港國安法條文的要求,將繼續守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訪問丹麥屬「一般意見交流」,旨在探討世界各地人權狀況。
實際罪證:
◆曾到訪丹麥並與當地國會議員會面,要求盡快落實《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以制定措施制裁香港特區政府官員。
問:原則上反對香港國安法,並反對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答:不同意。本人反對現行香港國安法,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單方面頒布和執行」。香港國安法內容多處與基本法條文相牴觸,衝擊獨立的司法制度及侵犯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保障的各項自由。
實際罪證:
◆今年7月15日在facebook發表「抗爭派立法會參選人立場聲明」的帖文中稱「義無反顧的(地)反對國安法」。
問:除非特區政府回應所謂訴求,否則會否決所有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法案、議案及財政預算案?
答:否。立法會議員是否運用否決權乃至財政預算案以及其他重要法案是否獲得通過,則須視乎當時「政治環境」,包括特區政府與立法會的互動、法案的內容及特區政府是否願意回應市民訴求等。投票意向是經不同考慮後的政治決定,而不是法律問題。
實際罪證:
◆今年6月10日,在facebook發表「抗爭派立場聲明書」的帖文中呼籲有意參與「初選」者,公開簽署聲明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
問:拒絕接受中國對香港特區行使主權,拒絕接受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並主張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或以武力或非法手段推翻香港特區政權機關?
答:不同意。自香港特區政府今年7月2日發出有關「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聲明後,從未在任何平台發布相關口號及內容。不同意將照片仍存在於facebook上視為「展示」之有意行為,現已將該照片除下,但將保留一切追究的權利。
實際罪證:
◆今年2月27日在facebook發「丹麥之旅小結」的帖文,其中有一張圖片與他人共同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鄭松泰(新西)
問:2016年一次立法會會議上,將部分國旗與區旗展示品倒放,被裁定侮辱國旗及區旗罪成,是否同意有關言行顯示其無意真正及忠誠地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承諾。
答:對倒放國旗區旗致歉,重申絕不支持「香港獨立」的主張。法院判決之後,經過近四年的觀察和反省,當年所做的事的表達方式確實不對,及後也無再做對於國旗區旗不敬的事。在立法會服務,亦顯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政府,擁護國旗區旗;承諾改過遷善,繼續擁護基本法,愛護國旗區旗。若有幸當選連任,必在宣誓就職之時再次公開宣示之。
實際罪證:
◆2016年10月19日,鄭松泰在立法會內將國旗及區旗倒轉插,被控侮辱國旗及區旗罪,及後被裁定罪成,罰款5,000元。
◆鄭松泰任「熱血公民」主席,該組織從創立以來便宣揚「港獨」理念。
◆去年7月1日,在暴徒衝入立法會後,鄭松泰被質疑為暴徒帶路,其後因涉嫌「串謀刑事毀壞」被捕。
陳志全(新東)
問:除非特區政府回應訴求,否則會(或會聯同其他有同樣訴求並佔立法會過半議席的議員)否決所有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法案、議案及財政預算案?
答:如政府日後因任何原因,無意或拒絕回應市民或議員訴求,到其時會審慎考慮政府當時提出的原因及香港市民當時的意願,而決定是否對相關法案、議案或財政預算案投下反對票。從來沒有說過會否決政府所有法案及議案。
實際罪證:
◆今年6月10日發表,題為「抗爭派立場聲明書」的帖文,呼籲有意參與 「初選」者,公開簽署聲明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 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
其他已報名參選人:
◆九龍東黎榮浩團隊、鄧家彪團隊、謝偉俊,以及黃之鋒、譚得志、李嘉達、胡志偉團隊、梁凱晴;
◆新界西陳恒鑌團隊、周浩鼎團隊、麥美娟團隊、何君堯團隊、田北辰團隊,以及郭家麒、張可森、黃子悅、梁飛雪、朱凱廸、伍健偉;
◆新界東陳克勤團隊、葛珮帆團隊、李梓敬團隊,以及林克霖、陳玉娥、黃兆健、劉頴匡團隊,何桂藍、楊岳橋、范國威團隊、林卓廷團隊、李啟迪、趙佩玉、鄒家成;
◆區議會(二)李慧琼團隊,以及涂謹申團隊、鄺俊宇團隊;
◆飲食界張宇人、盧翰豪。
責任編輯:Min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