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2016年參與「旺暴」的盧建民早前因暴動罪成被判囚7年,上訴庭早前駁回他定罪和刑期上訴。他2020年5月再向法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終院法官今日(31日)頒下判辭,駁回申請。
法官指,下級法庭就暴動罪中控罪元素——「擁有共同目的而犯案」一點,已有清楚定義,毋須再由終院解釋。至於判刑方面,法官指儘管定罪沒有裁定盧建民有參與計劃和組織旺角騷亂,但判刑須起阻嚇之用,而且法庭須視乎整場活動參與者,而非個別人士的行為量刑,故裁定法庭量刑時沒有引發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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