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頒布施行多年的國旗法、國徽法迎來重要修改。8日,國旗法修正草案和國徽法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涉及增加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的場合,規範國旗、國徽的使用,強化國旗宣傳教育等多個方面,國家標誌制度有望進一步完善。
看點一:增加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的場合
兩個修正草案在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時間、場合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比如,在現有規定基礎上,為體現中國共產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增加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每日昇掛國旗,「中國共產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工作日昇掛國旗。為體現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國家機構新變化,增加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每日昇掛國旗,「中國共產黨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工作日昇掛國旗;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懸掛國徽。增加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在工作日昇掛國旗的規定。增加非全日制學校和公共文化設施升掛國旗的規定。增加規定憲法宣誓場所懸掛國旗、國徽等。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莫紀宏認為,現行國旗法、國徽法對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時間、場合規定較為籠統,修正草案對此作出進一步細化,強化了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兩個修正草案明確相關規範,有助於強化相關部門和單位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法律意識。
看點二:嚴禁損害國旗、國徽尊嚴等行為
兩個修正草案的又一重要修改,是對損害國旗、國徽尊嚴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比如,國旗法修正草案明確,不得倒掛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各類國旗。修正草案還強調,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
根據兩個修正草案,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上海交通大學學生馬文斌說,如果這些修改通過,今後看到一些損害國旗、國徽尊嚴的行為,也更有底氣去及時制止了。
看點三:規範升旗儀式要求
國旗法修正草案對升國旗儀式的要求作出修改:舉行升旗儀式時,應當奏唱國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者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草案還增加規定,北京天安門廣場每日舉行升旗儀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儀仗隊負責。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張翔表示,這些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升國旗儀式參加者的禮儀規範,將增強升國旗儀式的莊嚴感和儀式感。同時,北京天安門廣場的升國旗儀式,已經在長期的實踐中成為公眾矚目和參與度非常高的日常儀典。修正草案通過法律形式對這項儀式予以明確,是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
國旗法修正草案還規定,國家鼓勵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設施在開放日昇掛國旗。上海市浦東新區圖書館副館長施麗表示,該規定能喚起公民內心真摯樸素的愛國情感,對這樣的修改非常贊同。
看點四:明確監督管理部門
現行法律沒有明確國旗、國徽的具體監管部門,在實踐中導致監管不到位。兩個修正草案對此增加規定,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統籌協調全國範圍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的製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的升掛(懸掛)、使用和回收,實施監督管理。
張翔表示,此次兩個修正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明確了國旗、國徽監督管理主體,規定了國旗、國徽製作、銷售、升掛、使用、回收等方面監管責任,讓監管工作的開展更加有法可依。
莫紀宏說,上述修改有利於進一步強化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在保證國旗法、國徽法實施中的法律職責,加強對國旗、國徽的管理,並建立責任機制。
看點五:加強國旗宣傳教育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國旗法修正草案的多處規定,體現出加強國旗宣傳教育的鮮明導向。
比如,規定全日制學校應當將國旗教育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學生瞭解國旗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旗升掛使用規範和升國旗儀式禮儀;增加國家憲法日、烈士紀念日等重要紀念日昇掛國旗的要求,對居民小區等在重要節日、紀念日昇掛國旗作出規定。
上海市閔行區中心小學校長金建芳表示,這些修改從法律層面上為學校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修正草案讓我們在開展國旗教育方面有了更明確的目標。一方面,我們要通過課堂主渠道強化國旗教育;另一方面,要從校園文化環境氛圍上着手,以重大節慶日、紀念日為契機開展國旗教育。」金建芳說。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