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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斥辯方狡辯 官:國安法無要求認罪才可保釋

2020-08-20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23歲男侍應唐英傑涉嫌在今年7月1日,駕駛插着「光時」旗的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撞傷3名警員,早前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成為首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被告。唐7月初提堂時,被裁判官拒絕保釋並還柙。被告本月3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提出保釋申請,案件今日(20日)在法官周家明及法官李運騰席前再訊。

香港國安法第42條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辯方狡辯稱,第42條是要求被告承認罪行,才有可能獲准保釋。對此說法,法官李運騰及控方均不認同。

李官指,該條文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沒有要求被告承認他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意圖」,更何況法官處理保釋申請時需作出風險評估。李官認為,該條例沒有假定被告已犯罪,而是要被告說服法官他會「停止」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被告申請人身保護令並不恰當,被告即使不認同法庭早前拒絕保釋,應要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重新審視保釋決定,被告被扣留亦是合法。余若海指,不認同辯方的說法,指法庭處理保釋申請是考慮風險評估,視乎是否有充足理據,而非尋找事實。

余若海又說,第42條是針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人士的保釋申請,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保釋條文並非不一致。

責任編輯:之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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