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王尚勇)8月25日,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8月24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單位寶塔石化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人孫珩超、孫培華、王高明、米榮榮犯票據詐騙罪,被告單位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被告人霍言、劉雪梅、黃健飛、陳晨、薛曉攀、崔向臣、朱魏楓、陳政江、林美程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被告人霍言、薛曉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朱魏楓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一案。
據了解,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以來寶塔集團開始出現大規模虧損,被告人孫珩超作為董事長,明知該集團不符合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資格,為解決寶塔集團資金短缺問題,仍然安排霍言等人籌建財務公司。2016年4月,財務公司成立。被告人孫珩超為了達到為寶塔集團融資的目的,在明知寶塔集團巨額虧損,資不抵債,無兌付能力的情況下,指使財務公司通過審核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進行融資,被告人孫培華、王高明、米榮榮在孫珩超的授意下,實施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提供所需的增值稅發票、積極出具相應材料等行為。被告人霍言、劉雪梅、黃健飛、陳晨、薛曉攀、崔向臣身為被告單位財務公司的總經理等,違規與被告人朱魏楓等票據中介合作,明知辦理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情況下,仍然予以審核簽發。自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31日,財務公司共計審核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票據49522張,票面金額284.60億元,至案發,未兌付銀行承兌匯票27064張,未兌付金額171.29億元。期間,被告人霍言、薛曉攀還分別收受被告人朱魏楓等人的賄賂逾百萬元,庭審時間預計持續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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