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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昨天宣布,自2006年4月10日起,《往來港澳通行証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范》開始實施,內地居民短期往來港澳地區10項便民利民措施同步出台。
新華社引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介紹,為適應內地與港澳地區人員往來發展的形勢,制定了《往來港澳通行証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范》,同時推出了10項便民利民措施:
增加1年1次、1年兩次團隊旅游簽注、個人旅游簽注和其他簽注,方便申請人在1年內自由選擇出行時間。
縮短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內地居民申請赴港澳地區商務、勞務進行異地核查回函時限,由現行20天改為10個工作日。
取消內地居民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証重新申請需登報聲明的規定,由申請人提交遺失聲明即可。
內地居民申請赴港澳地區條件中增加因奔喪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以及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可申請赴香港。
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証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時,發現所持証件上簽注信息資料制作有誤,可以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簽証辦事處申請換發相同簽注。
內地居民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証在香港或者澳門遺失或者損壞,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簽証辦事處申請入出境通行証返回內地。
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內地居民及其親屬,返回內地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証及逗留簽注遺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簽注受理或者審批部門重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証及逗留簽注。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門,也可以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簽証辦事處申請入出境通行証返回。
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內地居民及其親屬,在香港或者澳門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証及逗留簽注遺失或者失效,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簽証辦事處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証及逗留簽注。
內地居民在同一受理部門、持用同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証再次申請同一事由簽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為申請(不包括商務簽注異地申請)。
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可以由委托人代為申請。
該局負責人強調,隨著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手續的簡化便利,一些內地居民借機在港澳地區從事違法活動,影響了港澳地區的社會穩定。對此,內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與香港、澳門有關部門加強密切合作,嚴密防控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從事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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