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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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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挪用住宅維修金將處雙倍罰款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01-02]

【文匯專訊】據北京日報報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得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建設部新近公佈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辦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物業挪用資金可吊銷證書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以購買國債,但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檯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辦法」禁止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除了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以外,還要處以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業主擁有自己的分戶賬

按照「辦法」要求,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還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每幢樓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水電氣熱維修不得動用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只有同時滿足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這兩個條件,方可動用。

另外,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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