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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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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院裁定許霆案「發回重審」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01-10]

【文匯專訊】據金羊網-羊城晚報報道,今日上午,記者從廣東高院得到確切消息,許霆案已經裁定發回廣州中院重審,開庭時間初步定在下週一。許霆的辯護律師表示仍將繼續為許霆作無罪辯護。

 據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本案採取了不公開審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書面審理,並最終作出了「發回重審」的裁定。許霆的辯護律師吳義春在得知這個消息之後表示,在重審過程中,他將繼續為許霆作無罪辯護。

 吳義春認為,許霆惡意取款17.5萬元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的條件,因為許霆是以一個正常客戶的身份操作該櫃員機的,既沒有篡改密碼,也沒有破壞機器功能,故其行為不成立盜竊罪;侵佔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許霆的行為也不符合該罪的特徵。

 綜合分析下來,吳義春認為,許霆惡意取款行為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系無效民事行為。許霆為此僅應負民事責任,即需將惡意取得的款項交還給銀行,而不需要為此負刑事責任,更不該被判處無期徒刑。

 吳義春稱,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因不當得利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許霆理應將多取得的現金返還給銀行,銀行也應當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取款機主動出錯主動『誘惑』才導致許霆惡意取款,取款機屬於『共犯』」。

 「被害人廣州市商業銀行,事後即從櫃員機的系統維護商處得到了全面及時的賠償,從而說明許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很小,更從事實的層面說明不需要通過刑罰懲罰。因此我們希望法院在重審中判決許霆無罪。至於向許霆的民事追償,屬於民事問題,刑事審判程序無權主動干預」。

 對於發回重審,許霆的父親許彩亮今天上午表示:「我們現在已經遠不像事情剛剛發生時那麼緊張了。我們相信法律,相信法院會給我們一個公正的判決。我們希望許霆能無罪釋放,我們也願意全額退還銀行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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