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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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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人代:許霆案應按刑法從輕原則量刑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01-23]

 【文匯專訊】昨日廣東省人大對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工作報告進行分組審議時,被業內認為具有國內司法標誌性意義的許霆案件,再次成為代表們關注和熱議的焦點話題。檢察機關表示,將介入調查銀行是否存在失職瀆職的問題。

 代表們普遍認為該案量刑過重,並認為,如何在法律條款與複雜的事件中尋求平衡,是目前司法部門應該探討解決的一道難題。

 應按刑法從輕原則量刑

 「我本來以為你們會問到許霆案件的。」昨日下午,在人大代表集中接受記者採訪新聞發佈會結束後,省人大代表、汕頭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愛平主動向記者表示對許霆案有話要說。

 劉愛平認為,許霆的行為的確構成了犯罪。但對其犯罪行為,不能簡單地適用刑法第264條第一項的規定來定罪量刑。「許霆的主觀惡性程度,包括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與故意進入金融機構,例如說進入銀行金庫盜竊,在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上還是有區別的。」

 她認為,對這一案件,應該按照量刑比較輕的、罪名相對比較輕的條款來定罪量刑,落實刑法從輕的原則,體現以人為本、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要求。對於許霆案件的處理,還是應該根據法理,再參考其他方面的因素,來做出恰如其分的正確判決。

 檢方將調查銀行有否瀆職

 記者昨日從廣州市人民市檢察院方面獲悉,廣州檢察院將介入此案,著手調研銀行方面有無失職瀆職行為。此前,對於銀行方面是否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學軍曾經明確表示,檢察院也應該依法調查,「為什麼許霆連續兩個晚上作案100多次都沒有被發現?銀行方面有沒有失職瀆職?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調查。」

 記者昨天獲悉,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就此新型案例進行了分析調查,並將就銀行方面究竟有無失職瀆職的行為進一步調研,結果如何,還有待調研後再做定論。

 -高層說案

 廣東省檢察院檢察長張學軍:

 一審判無期徒刑並無不妥

 昨日上午在分組審議兩院報告時,列席深圳代表團討論的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學軍主動談到許霆案:

 該案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而其所竊取的,屬於「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因此,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許霆判決的最低刑罰即為無期徒刑,「廣州中院是按最低刑罰判的,並無不妥」。

 「被告人竊取銀行經營資金,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從法律上看,這是沒有問題的。法律是公允的,應當各算各的賬,各承擔各的法律責任,銀行有漏洞,這並不等於允許被告人可以利用這個漏洞多次竊取銀行錢財。」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呂伯濤:

 此案有三個特殊性要研究

 對於備受關注的「許霆案」,17日,廣東省高院院長呂伯濤在列席省兩會廣州代表團小組討論後接受記者的採訪時表示:

 這個案子要看到它的特殊性,省高院發回重審就是為了讓大家更慎重地來研究這個問題,讓這個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一,許霆的行為算不算盜竊金融機構?過去盜竊銀行機構就是撬開銀行的門進去盜竊,但現在是櫃員機,在法律裡或在司法解釋裡都沒有具體規定。要是說櫃員機不算銀行機構的話,那銀行肯定不幹。但是這個櫃員機和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有沒區別呢?而且許霆不是撬開櫃員機來盜竊,這個就要區別出來。

 第二,許霆的行為方式也很特殊。盜竊就是未經人家同意拿了人家東西,同意了再拿就不算盜竊了。此案中假如櫃員機沒出錯,他就偷不了。這些問題我們都要考慮。

 第三,法官要尋找最適用的法律條款。此案是否適用銀行卡詐騙呢?如果不是,那麼又是哪一條合適呢?

 -代表委員說法

 銀行方面確實負有責任

 某外資銀行中國總部公司法律部法律顧問、省人大代表陳先生:

 談到銀行的責任問題,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這台ATM機到底為什麼出問題?是機器本身的質量問題,還是銀行人員操作維護不當?即便ATM機有質量問題,銀行是否就可免責呢?作為銀行工作設備之一,銀行有責任對其日常的工作狀況進行監管。許霆頻繁在ATM機上提取巨款的異常行為,卻沒有引起銀行工作人員的懷疑,大批資金流出銀行,也未引起相關工作人員的警覺,因此銀行對此案是負有責任的。

 「數額特別巨大」已滯後

 廣東省政協委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

 許霆案對應的量刑標準是1997年的刑法。當時金融機構都屬於國有,ATM機還未普及。10年前社會經濟水平、人們的收入都沒現在這麼高。而現在經濟條件改善,人們生活水平已逐步提高。因此,在省政協十屆一次會議上我提交提案,建議省高院盡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廣東省的實際情況,適當修改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數額特別巨大」的「3萬∼10萬元以上」的條款,應適當提高至20萬元以上,以符合廣東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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