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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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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肚痛轉院後死亡 兩醫院推責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01-29]

【文匯專訊】重慶教育學院大二學生黃三寶肚子痛,先後到四家醫院治療,最後因搶救無效死亡。1月8日,南岸區法院判決認定第三家醫院擔責45%,第四家醫院擔責35%,共賠償7萬餘元。昨天,黃的父母表示,賠償數額太少,已上訴到市五中院。

 死者的母親張四玉稱,兒子黃三寶在2005年11月23日晚,因為肚臍周圍痛,先後被送往重慶醫科大學附屬一院和長城醫院。同月25日,因疼痛未消除,又被送到重慶市第六人民醫院(以下稱六院)。

 法院認定,當月29日,黃的父親堅持辦理出院。當天,黃被轉到重慶市第九人民醫院(以下稱九院)。該院入院時診斷為:闌尾炎穿孔全腹膜炎、中毒性休克、上消化道穿孔。院方隨即為他施行了剖腹探查術。手術後,黃不但病情沒有得到緩解,還出現意識障礙。次日下午,他因搶救無效死亡。

 張四玉稱,當他們要求六院手術治療時,該院不但拒絕手術,還把他當成精神病醫治;他們要求轉院時,該院還在出院病歷上寫著:建議送精神病專科治療。她稱,自己家族從來沒有過精神病史,六院有過錯。同時,九院只做了闌尾炎切除術,未進行腸道疏通,也有錯。為此,在2006年3月,他們起訴兩家醫院,索賠50萬元。

 法庭上,六院和九院均辯稱他們沒有過錯,治療過程符合相關治療規範。該案進行了3次鑒定。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是:醫療方因素是導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患方是次要因素;在醫療方的因素中,六院的過錯又是主要因素,患者轉入九院時病情已屬嚴重,即使不存在失誤,患者也可能死亡。為此,九院的過錯是次要因素。

 法院根據相關賠償標準,一審判決六院賠償4.5萬餘元,九院賠償3.1萬餘元。

 昨天,張四玉稱,他們是合川農村的,為供兒子讀書,幾年沒殺年豬,全靠餵豬和種植果樹給兒子攢點學費和生活費,兒子去了,希望破了,他們只寄希望於法律。(來源:華龍網-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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