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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昨天上午,經歷了長達14個月的審理,原科龍董事長顧雛軍一案終於在佛山中院一審宣判。佛山中院以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等罪名,判處顧雛軍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680萬元。其他8名被告人中,姜寶軍被判4年有期徒刑、曾俊洪被宣告無罪,另6人被判緩刑。顧雛軍的代理律師表示,他們將會提起上訴。
宣判過程持續了40分鐘
據廣州日報報道,昨天上午,佛山中院第一審判庭內,八十多個座位早已座無虛席,大部分是顧雛軍一案中9名被告人的親屬。
9時30分,佛山中院正式宣佈對顧雛軍一案進行公開宣判,9名被告依序走進了法庭,走在最前面,穿著黃色囚衣的,正是顧雛軍,他戴著一副金色眼鏡,精神顯得不錯。
法院的宣判大約持續了40分鐘左右,全過程顧雛軍都戴著手銬站著。宣判後,顧雛軍保持著微笑,一言不發,直到被法警帶離法庭消失在人們的視線中。
法院認定顧雛軍「三宗罪」
一、暗渡陳倉:虛報註冊資本欲完成工商變更
2001年5月,為收購廣東科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龍電器)的法人股,顧雛軍設立了註冊資本總額為12億元的順德市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順德格林柯爾)。因為當時顧僅能籌集3億元現金,餘下的9億元以其兩項專利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出資。後顧雛軍以順德格林柯爾的名義收購了科龍電器的法人股,顧雛軍任科龍電器董事長。
2002年4月,由於順德格林柯爾註冊資本中無形資產占75%,遠高於當時舊《公司法》所規定20%的比例,工商部門不予年檢。為將無形資產所佔比例降至20%的法定標準,顧雛軍指使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等人將科龍電器的1.87億元通過在格林柯爾製冷劑(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天津廠)和順德格林柯爾賬戶之間來回轉賬,取得了天津廠投資順德格林柯爾6.6億元的進賬單,並偽造了相關的《供貨協議書》,以此騙取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
憑借虛假的驗資報告和文件,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等人欺騙原順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順德格林柯爾的變更登記手續,變更後的順德格林柯爾註冊資本中有6.6億元虛假貨幣資金。
二、瞞天過海: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欺騙公眾和股東
法院認定顧雛軍的第二項罪名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由於科龍電器在2000年和2001年連續虧損,被證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為了不被退市,2002年至2004年間,顧雛軍指使被告人姜寶軍、嚴友松、張宏、晏果茹、劉科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虧損額、壓貨銷售、本年費用延後入賬、作假廢料銷售等方式虛增利潤。
科龍電器公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上的數據顯示,2001年的利潤總額為-1489548691元,2002年的利潤總額卻奇跡般地「扭虧為盈」,為103919721元,2003年的利潤總額更達到220003504元,2004年,科龍電器的利潤總額為-68333660元。
法院認為,顧雛軍等人向社會提供虛假的上市公司財會報告,剝奪了社會公眾和股東對上市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的知情權,給股東和社會公眾造成了嚴重的損失。
三、渾水摸魚:為謀取個人利益挪用3.53億元資金
法院還認定,2003年6月17日至20日期間,顧雛軍、張宏挪用江西科龍實業發展有限公司4000萬元和科龍電器2.5億元,用於顧雛軍個人註冊成立揚州格林柯爾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揚州格林柯爾);他夥同被告人姜寶軍挪用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6300萬元給揚州格林柯爾使用。
法院認為,被告人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的行為均已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被告人顧雛軍、姜寶軍、嚴友松、張宏、晏果茹、劉科的行為均已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人顧雛軍、姜寶軍、張宏的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曾俊洪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顧雛軍是主犯,其餘七名被告人為從犯。
一審判決:判決書厚達193頁
昨日,記者翻了一下該案一審判決書,竟厚達193頁。
據所認定的三項罪名,昨天,佛山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對於顧雛軍,法院以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660萬元;顧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萬元;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總和刑期1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80萬元。
此外,原科龍電器首席財務官姜寶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以及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總和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四年,並處罰金12萬元;曾俊洪無罪;而其他六人則獲判緩刑。
多項指控未被法院採納
公訴機關原來以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以及職務侵佔四項罪名對顧雛軍等被告提起公訴的。
對比法院一審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顧雛軍、張宏、曾俊洪等人挪用資金的部分指控,以及顧雛軍、姜寶軍犯職務侵佔罪的指控,法院均沒有予以認定。法院認為,不予認定的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4月30日,顧雛軍指使被告人姜寶軍,將揚州科龍的4000萬元以「征地費」名義劃到揚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預算管理科的賬戶,後轉到揚州格林格爾的賬上,顧雛軍指使姜寶軍在揚州科龍賬戶上以無形資產名義將該筆資金平賬,從而佔有該款。
對於該指控,佛山中院認為,要構成「職務侵佔罪」,首先被侵佔的財物就要是本單位的財物。
由於揚州經濟開發區與科龍之間有名為「超大冰箱項目」的合作,根據揚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方面以及科龍電器的證人證言,可以看出,科龍電器已經將征地費給交給揚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在開發區財政收取了4000萬元之後,該4000萬元顯屬開發區政府所有,而不再屬科龍電器,認定4000萬元是顧雛軍「本單位財物」證據不足,因此,對顧雛軍等人職務侵佔的指控也不能成立。
此外,公訴機關原來指控顧雛軍的挪用數額超過7億元,法院對其中4億元左右的挪用資金款項也沒有認定,理由是控方的證據不能證明顧雛軍從中謀取了個人利益,以及不能證明這些款項是以顧雛軍的個人名義挪用的。
顧雛軍代理律師:將會上訴
昨天宣判後,顧雛軍其中的一名代理律師童漢明表示,十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太重,他們已決定上訴。「判多少年對我們來說是沒有意義的,顧雛軍是無罪。」在記者問到該判多少年才合適時,童漢明如此表示。
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昨天也到現場參加了旁聽。他說,從2006年12月第二次開庭後,他一直沒與顧雛軍見面。
不過值得慶幸的是,除了原有一些如糖尿病之類的疾病外,他的病情看起來也沒有加重。
顧紹軍表示,他不是太懂法律,對判決書裡的一些提法以及罪名,暫時還不好作評論。
顧雛軍案始末
顧雛軍,1959年5月5日生於江蘇省泰縣,原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揚州科龍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格林柯爾冷劑(中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西格林柯爾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揚州格林柯爾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顧雛軍曾是中國家電行業的風雲人物,憑藉著自己的「顧氏製冷劑」專利,他先後收購了科龍、美菱等一系列國內家電企業,其收購戰車甚至一度衝擊國外的汽車企業。但因涉嫌虛假出資、虛假財務報表、挪用資產和職務侵佔等罪名,2005年7月底,包括顧雛軍在內的九名科龍及格林柯爾高管被警方控制,隨後被正式逮捕。
該案於2006年11月7至8日和12月12日至22日,佛山中院兩度對此案開庭審理,其中第二次更是歷時兩周,庭審時間超過70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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