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儘管此前有風傳,但直到2008年1月25日,當檢察機關起訴前上海房產局副局長殷國元的消息不脛而走時,人們還是覺得有些突然。
上海市一分檢指控稱,殷國元受賄3671萬元,另有812萬元財產來源不明。同時,檢察機關還指控殷國元犯有濫用職權罪以及私藏彈藥罪等。
「殷國元喜歡以有學者風範的官員面目示人,表面看是位豪爽的長者,有膽識,樂於助人,但私底下對錢財有極大的慾望。」得知殷國元被起訴,跟殷打過幾次交道的當地一位姓胡的房地產開發商,在接受《法制週報》記者採訪時如此評價。
不過,更多的人則認為,包括殷國元案在內房產領域腐敗案頻頻發生,其根本原因在於土地審批權過於集中、土地審批制度不健全。
殷國元的「兩塊肥肉」
現年64歲的殷國元履歷十分簡單。1995年到2005年期間,殷國元任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長,後於2005年5月31日出任上海市土地學會會長一職。
1995年至2005年間,正是上海市房地產從計劃走向市場、從低點走向鼎盛的時間。由於掌握土地審批大權,殷國元在位期間,政府部門通過公開及不公開方式出讓的大部分土地,在與土地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時,政府方面的代表一般都是殷國元。
當地人稱,在殷國元任職的10年中大部分時間裡,他基本上都在負責上海的土地審批工作,土地違規批租便成為他的腐敗方式之一。
殷國元案發後,許多人都在問:10年時間裡,從殷國元手上,到底有多少土地是以通過土地批租的方式向外出讓了呢?
記者從上海市統計局官方網站看到一組數據:僅從1995年到1999年的五年裡,上海市通過土地批租出讓的地塊分別為258幅、207幅、220幅、262幅等,相應的出讓面積分別達到640.30萬平方米、378.66萬平方米、461.36萬平方米、421.05萬平方米等,總計2700.67萬平方米,約合40530畝。
「在上海房地產從計劃走向市場的當初,這個數據說明當時土地轉讓速度快,現在來看,這有點不正常。」廣州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胡老闆說。胡曾於2004年在上海投資房地產,當時經人介紹與殷國元打過一些交道。
殷國元進行土地違法批租的問題,首先引起了上級部門的注意。2007年年初,在殷國元剛被「雙規」時,紀委首先調查的就是針對殷國元於2002年的兩起「土地違法批租」事件。
2002年是殷國元腐敗「轉移陣線」的分水嶺。這一年,殷國元在上海市房產局的職責由分管土地出讓工作變更為分管拆遷工作。
據媒體披露,引發殷國元工作變更的原因,是2002年的一起「保險事件」。
2002年,上海市房產局的下屬單位上海市某建設用地機構為職工購買退休保險。辦理過程中,不少職工發現,在這份保險的未來獲益上,上海市某建設用地機構的領導與職工存在很大差距,如單位負責人退休後可以拿25萬到30萬元,而職工卻只有5萬元。當時,上海市某建設用地機構給殷國元購買了一份同樣的「領導級保險」。
此事後來被職工舉報,從而東窗事發,這份保險也就沒有再辦理。事件發生後,殷國元的工作由分管土地變更為分管房屋拆遷。
不過,殷國元習慣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房屋拆遷,這是他眼中的「第二塊肥肉」。
殷國元分管房屋拆遷工作時,上海剛好實行土地招拍掛制度,需要對房屋進行大規模的拆遷。據上海市統計局公佈的數據顯示,僅上海市10個中心城區,2002年到2005年四年的拆遷面積分別達到644.53萬平方米、584.93萬平方米、308.40萬平方米、1222.53萬平方米,總量幾乎與殷國元上任之前七年(1995年2001年)的總量相當。
「在殷國元分管拆遷工作的時間裡,殷親身經歷了上海大規模的房屋拆遷和房價迅速上漲。這段時間裡,是殷國元腐敗案被調查的最核心部分,也可能是問題出得最多的時候。」胡老闆說。
不甘寂寞的土地會長
2005年5月,殷國元被選為上海市土地學會的會長,這意味著他離「兩塊肥肉」遠了。但殷國元卻在這個職位上創造性地擔負起了官商之間的代理人角色。
殷國元利用從前積累的資源和人脈關係,幫房地產開發商做「穿針引線」工作,「協助處理」這些開發商的土地疑難問題。當然,這絕對不會只是熱心地施以援手,房地產開發商自然深諳投桃報李的「潛規則」。
與分管土地審批及房屋拆遷工作時不同的是,殷國元一改其低調作風,頻頻以上海房地產業專家身份拋頭露面,對外鼓吹高房價,彼時,上海的房價一時狂升。
也正是在這一段時間裡,不少房地產開發商看中了其行事高調和官脈極深的一面,紛紛向他獻慇勤。胡老闆就是這個時候通過他人介紹認識殷的。
胡老闆說,在上海房地產界,殷國元等有深厚官脈的人與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的密切關係已是公開的秘密。有的房地產開發商甚至不惜以百萬年薪搶奪他,看中的正是他在權力場上的關係資源。
「不過,拉這個關係可不像平常走走親戚一樣簡單,哪個開發商找他說土地的事,如果沒有好處是不會答應的。」
2005年,湖北某開發商在上海松江獲得一幅工業配套用地,準備開發物業,但開發的物業是以辦公物業性質出售或出租,需要辦商用物業產權證,這與土地使用性質相關規定存在衝突。起初,由於這位開發商首次在上海開發項目,關係不熟,「政府資源」很少,問題遲遲沒能解決。後來,這位房地產商通過關係找到了殷國元,而殷國元開出了50萬元的「咨詢費」。但終因「咨詢費」過高,這位老闆不得不放棄。
還有一位上海知名的房地產開發商,為一塊在上海虹橋的土地問題找到殷國元,他開口就索取50萬元的「咨詢費」。此前,該開發商曾預支給他20萬元,雖然最終托其所辦的事情未果,但殷國元也未退還開發商已付的20萬元。
就在殷國元準備在上海土地學會以專家身份安度晚年的時候,「上海社保案」案發,諸多官員落馬,其中就包括2006年11月份被抓的他曾經的下屬朱文錦,官方指控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貴重物品等財物」。
朱文錦被抓後,上級部門開始調查上海房產領域存在的問題。這樣,由於擔心出事,殷國元減少了自己在媒體曝光的機會,此後,殷國元精神比較緊張,「喝咖啡喝得特別勤」。
但殷國元終究沒有逃離被查的命運。2007年4月,有關部門對殷國元實施「雙規」。
數年索取3600多萬元
《法制週報》記者通過網絡搜索發現,媒體關於殷國元犯罪事實的報道十分零散,也沒有確切的消息來源。因此,在房地系統工作達10年的殷國元,到底有哪些具體的犯罪事實,其被捕經過如何,等等,均不為外界所知。
2008年1月26日,記者打電話到上海市土地學會,一位辦公室工作人員得知記者採訪此事時,似乎並不願意多說什麼,只是說殷國元已被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將會開庭審理,他有哪些具體的犯罪事實,到時就知道了。
這位工作人員透露,從2007年3月起,殷國元就沒有到上海土地學會上班了。而對於殷國元具體被抓的時間,這名工作人員稱並不清楚。隨後,記者又打電話到上海市房產局,還未等記者將話說完,對方就掛斷了記者的電話。
1月27日,記者聯繫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時,對方都稱此案即將開庭審理,此時不宜向外透露。
關於殷國元是如何案發的,記者聽到有兩種說法。據一位知情人介紹,殷國元被「雙規」,是有關單位在調查陳良宇案時逐步調查出來的。當時,除了殷國元本人被拘捕外,他的妻子、兒女也被請進去「協助調查」。
還有一種說法是,曾任上海房地局土地利用管理處處長、被稱為上海土地反腐風暴中倒下的第一個「土地爺」的朱文錦,2006年5月被捕後,紀委在調查時,他供出了他的頂頭上司殷國元。於是,有關部門對殷國元立案調查
據一位知情人透露,「殷國元是2007年4月某個週五晚上10時30分,被有關部門從飛機場直接帶走的,據說是被人檢舉,案發導火線則是和一家樓盤的土地審批直接相關」。不過,記者在採訪中,並未得到相關人士的證實。
記者採訪中還發現,媒體對殷國元案發後,其房產到底有多少的問題,報道說法不一,有的報道說是有50套,有的報道說是有10多套。但趨向一致的報道是,他所擁有的房產至少有30套,而每套現價值在300萬元以上,總值在一億元以上,可能還有未被發現的大量房產。
1月25日,檢察機關起訴稱,從2000年到2004年,殷國元利用職務便利,為上海惠格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等房地產開發商,在個人與單位土地利用、拆遷許可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並於2002年到2006年間,單獨或夥同其妻陳某多次索取、受賄數額總計人民幣3671萬餘元。
截至案發時,殷國元擁有的財產及支出共計價值4952萬餘元和美元4萬餘元。其中,尚有人民幣812萬餘元和美元4萬餘元未能說明合法來源。
檢察機關還發現,殷國元將其在服役時獲取的軍用子彈52發藏匿於家中。經鑒定均系國產51式手槍彈,是有效子彈。
土地審批權缺乏制約
據瞭解,從2001年開始,上海新增土地出讓使用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由上海土地儲備中心運作。但是,上海市房產局土地利用管理處作為土地交易的登記備案機構,依舊有著較大的隱性權力,比如閒置土地的清理、收回,房地產項目規劃變更的審批等。
「這些領域在監管不力時,可能是土地環節中尋租空間最多的領域。以閒置土地管理為例,具體到每個地塊,土地利用處有很大的騰挪空間,是同意其繼續延期開發,還是在經濟上處罰,甚至收回使用權,土地利用管理處都有一定的衡量權。」有專家這樣分析。
「還有,可能出現尋租的另外一個領域,是房地產項目用地性質的變更和規劃變更。」一家房地產公司負責人向記者介紹,比如某大型新城的建設,在建設之初都是耕地,到現在新城已經建設完成,但土地性質仍有很多不清晰。(本報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另外,一些自營性用地、行政中心、臨時綠地,雖然根據政策可以有一定比例的建設面積作為配套設施,但是變相成商業地產項目的現象時有發生。
有關專家認為:「透過殷國元一案可以發現,必須改革土地審批制度。由於現行土地審批權力集中,而權力集中後不受制約,必然會產生腐敗。如果不加強對土地審批制度的改革,不對土地審批權力加強監督,房產領域難免會出問題。」(來源:《法制週報》記者黃毛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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