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2月8日,農曆大年初二早上8時零5分,被囚四年的《南方都市報》原副主編兼總經理喻華峰從廣東省番禺監獄提前獲釋出獄。喻華峰的重獲自由,標誌著四年前在中國新聞界、經濟界和法學界引發爭議的「南方都市報系列案」(下稱「南都案」)終於翻過一頁。
據臺海網報道,當日前往迎接喻華峰出獄的親友數十人,大多數為喻華峰在《南方都市報》的昔日同事。39歲的喻華峰留著平頭,當與舊日同仁擁抱在一起,他鏡片後的眼神仍顯精幹而富於熱情。
創辦於1997年的《南方都市報》系中共廣東省委機關報《南方日報》的子報,也是報業繁榮的廣東地區在經營上頗為成功的一份報紙。喻華峰曾於2000年-2004年初擔任《南方都市報》副主編、總經理,主管廣告經營工作。
2004年1月,喻華峰和《南方日報》集團分管社委、調研員李民英,《南方都市報》原副主編兼財務主管鄧海燕,先後被廣州市司法機關帶走。司法調查的緣由為「群眾舉報涉嫌受賄500萬元」。當年2月16日,喻華峰、李民英二人被廣州市東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2004年3月4日,喻案在廣州市東山區法院開庭審理,喻被指控「貪污10萬元」,並在四年中共行賄李民英97萬元。次日,李民英案在同一法庭被控受賄罪。
兩案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均發生激烈交鋒。公訴人指控喻指使手下領取公款私分,屬貪污;喻、李二人皆為公職人員,發生97萬元的巨額現金往來,屬行賄受賄。辯方律師則以喻、李案實為「企業化運作的媒體與傳統管理體制衝突」為出發點做無罪辯護,認定喻所分得10萬元乃「獎金」而非「公款」;而喻、李之間的金錢往來,則是為突破傳統分配體制,行市場化激勵而採取的變通措施。
2004年3月19日,廣州市東山區法院一審認定喻華峰貪污《南方都市報》職工獎金10萬元,向李民英行賄80萬元,以貪污和行賄兩項罪名判處喻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其貪污所得10萬元予以追繳。
同一天上午,東山區法院還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李民英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其受賄所得97萬元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後,李當庭表示不服,提起上訴。2004年3月29日,喻華峰亦提起上訴。
就在喻、李二人一審判決宣佈前幾小時,2004年3月19日,《南方都市報》原執行總編輯程益中在差旅途中,被廣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貪污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為名刑事拘留。當年4月1日,程益中被廣州市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正式逮捕。
「南都案」引起全國範圍的高度關注,在國內法學界和經濟學界引起爭議,被視為關乎如何評價報業改革、國企改革中相關分配製度的典型案件。
據《財經》記者瞭解,「南都案」之所以廣受關注,其中一個關鍵,在於法院一審認定喻華峰犯貪污罪引起較大爭議。法院定罪的主要依據,是認定喻貪污的10萬元「性質上是《南方都市報》職工獎金的一部分,屬於公共財產」,並且在分配上違反了財務管理規定。而這種認定,正觸及了當前國企改革中的焦點話題。
對於法院對上述10萬元系公共財產的定性,喻華峰的上訴書未予否認,但認為關鍵是這筆財產的分配權是否在《南方都市報》編委會。根據判決書認定的證人證言,以及《南方都市報》上級主管部門《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出具的證明,均證實《南方都市報》編委會擁有分配權。
2004年4月中旬,前廣東省委第一書記任仲夷、前省委書記吳南生,就「南都案」聯名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時任廣東省委書記張德江寫信,要求慎重和寬容處理「南都案」。正在外埠考察的張德江收信後,當即作出了批示。
2004年6月15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對喻、李案作出終審判決,確認了一審的定罪,但對量刑略有減輕,對喻華峰的量刑從有期徒刑12年改判為八年;對李民英從有期徒刑11年改判為六年。
2004年8月5日,東山區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對同案因涉嫌貪污罪而被捕的《南方都市報》原副主編兼財務主管鄧海燕,下達了不起訴決定書,鄧於當日獲釋。
2004年8月27日,廣州市東山區檢察院同樣以證據不足為由,對《南方都市報》原執行總編輯、《新京報》原總編輯程益中下達不起訴決定書。當晚,因涉嫌貪污罪名被關押了五個多月的程益中獲釋。
《財經》記者獲悉,2007年2月12日,李民英已得減刑提前獲釋出獄。作為《南方都市報》創辦人之一,年逾六旬的李民英如今已退休在家。
而隨著喻華峰於2008年2月8日出獄,所有牽涉「南都案」的人員均已獲得自由。
喻華峰的友人告訴《財經》記者,喻在四年監禁中並不委靡,而是大量閱讀人文類書籍,學習英語,並擔任《番禺監獄報》責任主編。不久前,在獲知出獄確切日期後,喻表示:「我現在最渴望的是工作。但我不會放棄在法律途徑內尋求對案件的重新審理,我會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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