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法制日報》報道, 香港影星陳冠希與多名女星的「艷照門」事件弄得沸沸揚揚之時,吉林網警提醒網民,切勿瀏覽「艷照」,這是違法行為。然而,法學專家卻認為,個人瀏覽淫穢信息的社會危害性並不大,僅僅反映其個人的思想比較低俗,屬於道德調整的範疇,不應該納入到法律調整的範圍——
春節前夕,香港影星陳冠希與多名女星的「艷照門」事件,猶如互聯網上一場不期而至的「雪災」,冰凍了自己,更寒冷了他人。
有媒體報道,吉林省公安廳網警總隊民警近日提醒網民,對目前網上流傳的香港藝人「艷照」這樣的照片,「只要認定是淫穢色情圖片,盡量不要動,瀏覽、複製、粘貼、下載、傳播等行為都是違法的。」
吉林省公安廳的提醒並非「空穴來風」,其依據的是1997年公安部發佈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俗稱「公安部33號令」),其中第五條第六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淫穢信息,第二十條則對違反上述規定如何處罰作出規定。
傳播淫穢信息屬於違法行為,嚴重的還將觸犯刑律,這一點公眾大都知曉。然而,網民因為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而瀏覽艷照,是否應該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為此,記者今天特此採訪了法律方面的專家。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雲認為,1997年頒布的「公安部33號令」,更多地表現出公權力對私權利的過度干預。按照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未對公民瀏覽淫穢信息作出處罰的規定。」余凌雲說,從法學理論上來講,個人瀏覽淫穢信息的社會危害性並不大,僅僅反映其個人的思想比較低俗,屬於道德調整的範疇,而不應該納入到法律調整的範圍。「個人瀏覽甚至下載,只要不是為了贏利目的,不是為了傳播擴散,公權力不應該過多地干預私生活。」余凌雲說。
「瀏覽艷照的行為是否違法,實際上牽扯到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院長王周戶教授告訴記者,按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上位法的效力優於下位法,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法律,是新法,而「公安部33號令」僅僅是部門規章,是舊法,因此,瀏覽艷照的行為應該不算違法。
王周戶表示,很明顯,公安部33號令與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有相衝突的地方。因此,公安部應盡早修改或者廢止33號令,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記者徐偉)
反方:瀏覽艷照違法
依據:1997年公安部發佈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俗稱「公安部33號令」)。
正方:瀏覽艷照不違法
依據: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對公民瀏覽淫穢信息作出處罰的規定。
專家觀點:應盡早修改或者廢止「公安部33號令」
瀏覽艷照的行為是否違法,實際上牽扯到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按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上位法的效力優於下位法,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法律,是新法,而「公安部33號令」僅僅是部門規章,是舊法,因此,瀏覽艷照的行為應該不算違法。公安部應盡早修改或者廢止3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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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第二十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八條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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