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2月2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三罪並罰,決定對上訴人雷淵利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十二萬元。追繳上訴人雷淵利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據紅網報道,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雷淵利,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於湖南省嘉禾縣,漢族,大學文化。原擔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任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系郴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涉嫌受賄犯罪,2005年6月18日經郴州市人大常委會許可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2006年9月4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三罪並罰決定對被告人雷淵利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被告人雷淵利犯罪所得,上繳國庫。宣判後,雷淵利不服,提出上訴。
湖南高院審理查明,上訴人雷淵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收受周吉等請托人經手所送財物671.0174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上訴人雷淵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他人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款265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情節嚴重;上訴人雷淵利利用職權,指使他人在採購會議紀念品時虛開發票並簽字報賬,侵吞公款共計18.74萬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依法應數罪並罰。在共同挪用公款、貪污犯罪中,雷淵利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上訴人雷淵利在挪用公款案發後,能主動、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貪污的犯罪事實,對其所犯受賄罪、貪污罪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審判決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鑒於在二審期間查證雷淵利有重大立功表現,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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