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22日上午9時30分,廣州市中級法院審判庭內,法槌敲下,兩名法警帶著一個年輕人走進法庭,他就是許霆。與上次庭審相比,許霆似乎胖了一些,面色紅潤。庭上,許霆首度在公開場合詳細講述了自己取款的心路歷程。
「你小子發財了!」
許霆說:「2006年4月21日晚10時左右,我去提款機取錢時,按100元,不能確認,就重新按,不小心又按了『00』鍵,變成『1000』,取消不了,我就確認,結果出來1000元。我又輸入了一次1000元,結果又吐出1000元來。」
「取了兩次之後,我想把取出來的錢保護好,事後交給領導。結果我取了4萬元之後,朋友郭安山來了,他問『怎麼了?』我說這個提款機壞了,他很激動,很興奮,說『你小子發財了!』我說『發什麼財,要交給人家的。』我們就繼續取錢,取到我身上放不下了、拿不動了,就回到出租屋把錢放下了,後來,我又提了個塑料袋再來取。開始是一千一千地取,後來就是兩千兩千地取……就這樣取了很多次。其間,郭安山說『要不用我的卡試試能不能取』,然後我用他的卡取了幾次,取了近1萬塊錢。」
「取啊、取啊、怎麼取都取不完」
公訴人問:「你取第一筆和第二筆之間間隔不到40秒,當時你已經發現了機器故障,為什麼還是決定繼續取?」
許霆回答說:「我想這個機子沒多少錢,我想取出來交給領導,所以就決定先取出來自己保管好,哪裡知道我取啊、取啊、越取越多,怎麼都取不完……」
為了證明自己「保管好」的「誠意」,許霆還說,「原本準備第二天再去取的,把它取完。但第二天上了一天的班折騰到凌晨2點鐘,我把表定在早上5點,準備休息兩個小時之後再去取,結果我實在太累了,睡過了,沒去成。」
沒報警、沒告知、沒匯報
公訴人問:「既然是為了保護好,那麼,取完錢後的第二天,你有沒有報警?」許霆回答:「沒有。」
「有沒有告知銀行?」許霆回答:「沒有。」
「有沒有報告給單位領導?」許霆回答:「也沒有。」
「第二天,你有沒有向單位提出辭職?」許霆回答:「記不清了……」
「不偷不搶你怕個啥」
許霆最終還是承認自己沒有把錢交出去是有「主客觀原因」的,他說:「取完錢後,我一直想把錢還回去,但郭安山對我說:這錢不是偷的,不是搶的,你怕個啥?」
第二天,許霆在單位上班,還時刻注意著取款機的狀況,他看到很多人在那裡走來走去。
許霆稱,郭安山告訴他:「提款機壞了,誰知道壞到什麼程度,如果所有資料都沒有了,那全部少了的錢都會算到你頭上。」
許霆覺得郭說的不錯,遂在同案人的勸阻和內心的「害怕」下,選擇了「等待」。他說:「我想,如果銀行來找我,就說明他們是有資料的,我就把錢還給他們,如果我主動找銀行,那是不是後面被別人取的錢都會算到我的頭上?」
「結果我等了一段時間,他們沒有來,我就想回老家。因為,我怕他們找來了說不清楚,當時挺害怕的,為了避免麻煩,我就跟領導提出辭職,回老家了……」
「希望我的遭遇能提高銀行安全度」
雖然在天河區看守所蹲了幾個月,但高中文化的許霆仍顯得很精神,口才伶俐,應對公訴人員的問話機敏。雖然他只能接受律師的會見,不能與新聞媒體面對面交流,但他早已成為了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當審判長要許霆發表辯護意見時,他起身前後左右鞠躬,說是「感謝所有關注他的人們,感謝新聞媒體的關注」,他的這種「答謝辭」被法庭制止。
最後陳述時,許霆說:「我把真實的情況說出來,並不代表我態度不好,希望法官能理解。現在無論判重、判輕、判無期都沒什麼好說的了,我希望通過我的不幸遭遇,能讓法律界的專家們制定出好的法律,能讓銀行多為老百姓著想,提高銀行的安全度……」
公訴人反駁許霆的「保管說」
許霆稱「取錢出來是為了保護銀行財產」,公訴人當庭予以反駁。公訴人稱,這種說法不僅與其本人在偵查階段的5次供述相矛盾,與同案人郭安山的供述相矛盾,而且明顯不合情理。
首先,作為一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許霆應該明白在發現提款機出錯的情況下,他既可以立刻打電話告知銀行,也可以打電話報警,甚至可以在第二天告訴單位的領導。對於保護銀行財產而言,這些方法遠比許霆把錢取出來更好。
其次,提款機出錯只是記賬錯誤,正常取款的人,會在存款數額的範圍以內取款。此外,即使提款機出現故障,但銀行財產當時並沒有處於緊急的危險狀態,完全沒有將其取出來予以保護的必要,在當時的情況下,錢放在櫃員機裡遠比放在許霆那裡更安全。
最後,從許霆在提款機取款後的表現看,在兩天半的時間內,在完全有報案條件的情況下,他既沒有報案,致電銀行,也沒有告知單位領導,而是在取款後的當天上午就向保安部部長趙仕彬提出辭職,連尚未結算的工資都不要了,匆忙離職,兩日後攜帶從出錯提款機所取的巨款逃離廣州。
上述事實和證據都表明,在發現提款機出現故障之後,許霆就產生了非法佔有銀行財產的故意,而不是像他當庭辯解的那樣,從提款機取款是為了保護銀行財產。許霆被通緝一年後被抓獲等案發和破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相互支持,形成體系,足以證明許霆實施的盜竊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
辯護人仍然作無罪辯護
許霆的辯護人認為許霆的行為不具有「秘密竊取」的特點,其行為不構成盜竊行為:
1.從行為上看,許霆沒有從物理上或者從虛擬空間非法進入到銀行系統去取錢。
2.本案中被告人許霆使用自己的實名銀行卡到有監控系統的自動櫃員機上取款,輸入的是自己的密碼,自始至終的取款行為都是公開的,不存在秘密環節,銀行機器的故障並不影響行為的公開性,只是影響了交易行為的有效性。
3.被告人許霆在自動櫃員機上的行為屬於一種無效的交易行為,刑法保護的是財產本身,而不是保護無效交易所產生的後果。許霆的行為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的行為。
4.盜竊行為的實施是單方面的,而本案中許霆的每筆取款行為始終都是互動的,不是單方面的行為,因此不存在秘密竊取。(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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