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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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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礦難案17人獲刑 曾致死105人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02-24]

 【文匯專訊】據人民圖片網報道,今天上午,山西臨汾市公開對2007年12月5日洪洞縣瑞之源煤業公司民營新窯煤礦發生死亡105名礦工的特大爆炸事故進行公開審判,17名相關責任人被判無期到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根據此前媒體報道,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2004年以來,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受利益驅動,在該礦年核定產量為21萬噸的情況下,加大了2#煤層的開採量,並非法開採9#煤層。在非法開採9#煤層時,為逃避打擊,在9#與2#煤層間建有密閉設施。遇有關部門檢查時就進行封閉,檢查過後就打開密閉設施,在9#煤層進行非法生產。

 2007年12月5日事故發生前,9#煤層40米巷道以掘代采面無風作業,造成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界限,由於放炮產生火焰,引爆瓦斯,煤塵參與爆炸,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傷,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4200多萬元。

 起訴書說,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實際投資人王東海、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負責煤礦全面工作的孔惠平、礦長高建民、副礦長秦三順等14名被告人作為該公司的管理人員和生產一線的指揮人員在明知該礦存在諸多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生產,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發生,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後,王東海、孔惠平等6名被告人故意延遲不報,貽誤事故搶險,情節嚴重,應當以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孔惠平、高建民等4名被告人在明知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組織人員下井生產作業,導致事故發生,應當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新鎖、孫國勝非法買賣爆炸物,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起訴書還指控,被告單位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非法買賣炸藥3萬餘公斤、雷管2.3萬枚,情節嚴重,並有非法越層開採,嚴重破壞國家資源等多項犯罪行為,應當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採礦罪、偷稅罪等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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