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廣州日報報道,記者昨日從有關渠道獲悉,進入重審程序的「許霆案」將由廣州中院逐級呈報至最高法院進行請示。
《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決、裁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