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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許霆取款案目前還在重審中,案件的特殊意義引起了省內外法學界的廣泛關注。
據南方日報報道,昨日(3日)上午,省律師協會電子商務法律專業委員會召開了一次「許霆案」學術研討會,邀請業界律師、專家學者等與會討論。廣東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楊愛斌表示,「許霆案」在量刑上應作適當處理,畢竟和普通盜竊金融機構罪有所不同。
「97%的人會做,怎麼能說是犯罪」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學教授徐松林表示,在這個案子裡,好像民眾對法是一種誤解,他感覺「法不外乎情」,「如果民眾的感情和法律的規定出現了非常大的差距,不是民眾的感情或者理智出現了錯誤,而是法律有問題」。
徐松林指出,公訴機關的指控有邏輯矛盾。他認為,同樣按照1997年司法解釋,盜竊金融機構是盜竊金融機構的錢,但盜竊金融機構的錢並不能反推出盜竊金融機構。
徐松林表示,罪與非罪,對我們普通老百姓來說有一個理念上的標準,叫做期待可能性。在這個案子裡,當天上掉餡餅的時候,有網站調查,97%的人會做取款這個事,「那你怎麼能說這個事是犯罪?」
而來自浙江杭天信律師事務所的何長明則稱,他已經準備向全國人大提交一份建議,建議設立金融侵佔罪,以解決電子記錄出問題而導致的非法佔用錢款不歸還的問題。
新技術凸顯法律不盡完善
作為業內學術研討,省律師協會電子商務法律專業委員會更多的是從技術層面的角度,如針對「ATM的性質」展開討論。
廣東省律協電子商務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蔡海寧表示,大量的網民及紛繁的電子商務活動,使得電子商務糾紛不斷增加。「許霆案」屬於在新技術運用中形成的新型侵權情形。「如果按照法院將ATM看成金融機構的定義來看,櫃員機是虛擬的銀行職員,那麼,櫃員機的出錯如同銀行職員出錯,取款的人是否就構成犯罪呢?另外,ATM的所有權屬於誰?也不排除由銀行租賃來的可能。」
蔡海寧認為,單純從民法、刑法角度都不能客觀、全面地作出解釋,而說到底,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新技術的廣泛使用,使得原有法律不盡完善之處凸顯出來。「許霆案」所遭遇的法律困惑也將促使我們國家在以後的立法方面更多地考慮到社會經濟發展的各種因素。
「立法理念和執法理念衝突」
廣東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楊愛斌表示,「許霆案」在量刑上應作適當處理,畢竟和普通盜竊金融機構罪有所不同。楊表示,現有訴訟法規定,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但沒有法定減輕情節,要報最高法院批准。「但最高法院從不接受類似報告」。
楊愛斌稱:「我聽過高院的領導說過,他們就這個問題專門和最高院的領導請示:如果上報,最高院會不會同意?最高法院說你千萬不要報,你一報工作量多大?而且他們本來就認為法官應該有適當的自由裁定權。」
「但我們的訴訟法沒有給法官適當的自由裁定權,這也不符合審判的基本原理,所以這有一個立法理念和執法理念的衝突問題。也是一個本位主義的問題,不想增加那麼多工作量。」楊愛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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