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昨天,兩位全國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忠林和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雲發表看法,認為以「200張」作為傳播艷照的刑事責任「門檻」,於法無據。
據重慶晨報報道,我國部分城市規定:向朋友贈閱「艷照門」圖片違法,警方可對其處以治安拘留15天以下的處罰;如果是通過網絡打包傳播,且數量在200張以上,傳播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傳播」本身也需要解釋
陳忠林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傳播淫穢圖片時是否以牟利為目的量刑標準並不相同,不以牟利為目的,傳播400張以上才達到刑事犯罪的標準,而且傳播是指廣泛散佈,傳播必須是面向一個大面積的公眾人群,應當具有廣泛性,「一對一」發送是否叫「傳播」?「傳播」本身也需要解釋。
公眾人物難有「隱私」
韓德雲則認為,公眾人物本身是難有「隱私」的,因為他們是公眾人物。他認為,搜索艷照、瀏覽艷照、私底下朋友間共享艷照,完全出於人本能的獵奇心理,僅屬於道德調整的範疇,是否需要使用國家公權力進行干預,值得探討。「只要民眾個體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國家公權力就不該干預。」韓德雲認為,200張這一「數字」完全是沒有依據的,但現在很多人都在說「不要上傳200張」,這完全讓人不好理解,「如果一次上傳199張,分幾次傳播,要不要追究刑事責任呢?」
「其實,200張只是一個數量而已,艷照事件的影響已經很難消除了。」韓德雲說,「理論上說,陳冠希擁有這些淫穢私密照片的所有權,他可以向發佈照片者索要賠償,可這還有什麼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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