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京華時報報道, 昨天,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廣州許霆案」屬於惡性取款,定罪判刑是應該的,但這是一個特殊的盜竊案件,判處盜竊金融機構罪顯然不合適,應該綜合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從我目前瞭解的情況來看,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明顯過重」。
姜興長說,「廣州許霆案」已經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注,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許霆案屬於惡性取款,數額巨大,定罪是應該的,「但取款過程和細節值得關注。包括機器故障是怎麼形成的,錢是怎麼取出來的,是否存在與金融機構內外勾結的行為等等」。
「就我瞭解的情況來看,許霆案是比較特殊的,判處盜竊金融機構罪不太合適,判盜竊罪還是可以的,一審判無期明顯是判重了。不過,銀行在這個案子中也要總結教訓,防範類似案件的發生。」姜興長說,《刑法》第63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意味著,廣州中院的判決和裁定,只有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
姜興長透露,案子發回廣州中院重審後,證據調查等工作依然在繼續,「判決結果最早將於本月底知曉」。
■事件回放:2006年4月21日,廣州青年許霆與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許取出17.5萬元,郭取出1.8萬元。事發後,郭主動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許霆潛逃一年落網。2007年12月一審,許霆被廣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發回廣州中院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