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飛行員以航空公司侵犯其勞動休息權等理由提出辭職,航空公司則要求辭職飛行員支付數十萬元的違約金和數百萬元的培養費。日前,涉及12名飛行員與海航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群體訴訟,經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庭前調解,其中4名飛行員與海航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在同意撤回辭職報告的同時,並就其他相關事宜達成了一致。
兩年內,20名飛行員先後提出辭職
據海南日報報道,瞭解,海航20名飛行員辭職風波始於2006年元旦。第一個提交辭職報告的是一名機長。在隨後的兩年內,又先後有十多名飛行員提出辭職。最晚一批6名飛行員提請辭職的時間出現在2007年11月20日前後三天內,都是機長和教員。
由於這20名飛行員的辭職均未得到海航的同意,在這兩年內,共有14名飛行員與海航公司就雙方的勞動爭議訴至法院。
辭職飛行員,面臨數百萬元索賠
2006年下半年以來,海航14名飛行員先後以公司嚴重侵犯他們的勞動休息權,沒有依法為他們足額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無故拖欠、剋扣飛行安全獎等理由,向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解除雙方勞動關係,裁決海航辦理他們的人事關係移交手續等。
與此同時,海航也向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裁決辭職飛行員支付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10萬多元至100多萬元不等;請求裁決辭職飛行員支付培養補償費100多萬元至500多萬元不等。
海航有關負責人稱,海航提出這樣的索賠金額,是因為飛行員培養金額高昂、週期長,屬於長期投入、回收成本養成型工種,是公司的巨大無形資產。
經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基本支持飛行員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請求,同時也在較大程度上支持了海航方面提出的巨額索賠。
由於對這一裁決不服,雙方當事人均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後,雙方依然僵持不下
到目前為止,對這一批訴訟,一審法院已先後就其中12名飛行員與海航的糾紛作出判決。
一審認為,海航與12名飛行員之間所簽的合同中,約定了工作期限為無固定期,那麼12名飛行員在工作期限未屆滿的情況下提出辭職,屬於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因此,雙方的勞動合同不可能繼續履行,應予解除。同時,12名飛行員單方解約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一審由此作出判決:解除海航與12名飛行員的勞動關係;海航將12名飛行員的飛行技術檔案等,移交到民航中南管理局管理,人事檔案移交省人力資源開發管理局;12名飛行員向海航支付10萬-20萬元不等的違約金、賠償培養費100萬-200萬元不等。
對於一審判決,雙方依然不服,都提出了上訴。
二審調解,4名飛行員撤回辭職報告
省高院民一庭接手這批案件後,考慮到案子社會影響大,直接關係到海航飛行員隊伍的穩定及我省航空企業的正常運營,迅速研究案情,確立了案件審理和力爭調解結案的思路。
該案助理法官得知部分飛行員與海航已有初步調解意向後,合議庭成員立即決定趁熱打鐵,通過面對面、背靠背地為雙方分析訴訟的風險和利弊,逐步縮小了雙方的意見差距。
日前,4名飛行員首先與海航達成調解協議:飛行員撤回辭職報告,並同意繼續履行與海航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齡時終止;海航同意將4名飛行員租借給東星航空公司,具體事宜由海航與東星航空公司協商簽約;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據介紹,這幾宗案件的調解成功,為這批案件其他訴爭的解決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參考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