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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05年,九江市修水縣一中年男子,多次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姦淫其未成年繼女,繼女起初出於「保全母親的婚姻」的考慮而選擇了沉默。可在之後的兩年多時間裡,繼父變得更加猖狂,女孩最終選擇了向警方報案。
警方克服案發時間跨度大,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認等不利因素,嚴密偵查,通過科技手段,最終採集到證據。修水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該男子隨後提起上訴,近日,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案發:「為保全母親婚姻」女孩多次被繼父強姦
被姦淫後選擇沉默
修水女孩笑笑(化名)今年16歲,正是花樣的年齡。儘管繼父吳生(化名)最終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可她卻怎麼也笑不起來,之前兩年多噩夢般的生活,似乎還一直在她腦際,揮之不去。
笑笑的繼父吳生,今年43歲,原來在修水縣某電站上班。2005年4月的一天,儘管當時才13歲的笑笑已記不清那個準確的日子,但那恐懼的一幕讓她永遠記憶深刻——繼父吳生去單位值班,把她也帶到了電站,晚上繼父領著她去單身宿舍睡覺,強行同她發生了性關係。
遭到姦淫後的笑笑一直哭泣:「我要回家,我要告訴媽媽!」吳生不以為然,反而惡狠狠地瞪著笑笑:「你要告訴你媽媽,我就跟她離婚,叫你們回鄉下種田去,看你們以後怎麼辦?」吳生還假惺惺地承諾以後不再這樣做了。
可憐的笑笑聽信了繼父的話,最終選擇了沉默。在強忍個人的巨大身心痛苦後,笑笑對繼父說了一句:「你真是畜生!」當晚,吳生帶著笑笑回家,笑笑將帶有污穢物的短褲換下後迅速丟進衛生間的下水管裡,以免讓自己的母親楊穎(化名)發現。
可是沒想到,繼父吳生變得更加肆無忌憚,多次趁笑笑的母親楊穎不在時姦污自己的繼女。笑笑曾有意迴避繼父,盡量不同他單獨在一起。吳生見此便經常給笑笑臉色看,有時又特意給笑笑一些零用錢。每當遇到這樣的情況,笑笑都不給予理會,反而讓母親楊穎覺得是自己的女兒不懂事。
2005年暑假的一天,吳生帶上帳篷等用具打算去釣魚,提出要帶笑笑去做伴。笑笑害怕遭到繼父的傷害而不願意去,不知情的母親為了緩和父女倆的關係,硬是要求女兒陪同繼父一起去釣魚。這一次,笑笑還是沒能逃過吳生的「算計」。
笑笑本來想過告訴自己的母親,但看到繼父平時和自己母親的關係似乎不錯,為了維持母親現有的生活狀況,笑笑選擇默默忍受自己遇到的不幸。
細心的班主任老師曾多次找笑笑談心,母親楊穎也發現自己的女兒經常傷心地獨自哭泣,也曾多次追問女兒什麼原因,但笑笑一直都沒敢將事情真相告訴母親。
無奈之下選擇報案
2007年6月的一天下午,吳生在書房試圖再次對笑笑進行姦淫時,其妻子楊穎突然回家,察覺到丈夫吳生的可疑行為,遂和吳生大打出手。母親準備報警,但笑笑仍然為母親考慮,拒絕報警。
母親楊穎只好找到丈夫的一些親朋好友,要求他們出面制止吳生的獸行。令人想不到的是,吳生的行為非但沒有收斂,反倒以為楊穎母女因為害怕不會去報警,所以此後只要有機會就會繼續對笑笑伸出魔爪。
2007年7月,楊穎準備外出務工,希望自己的丈夫吳生一同走,吳生斷然拒絕。楊穎害怕丈夫再次侵害自己的女兒,逐提出要女兒放到外婆家生活,吳生也不同意,還提出要麼妻子不能外出,要麼繼女笑笑留在家中陪伴自己。
7月17日晚上,吳生竟然將妻子睡的房門關上,然後竄到繼女笑笑的臥室試圖強行同其發生性關係,笑笑在房間大聲呼救,吳生的行為最終未得逞。
7月18日上午,楊穎最終帶著女兒笑笑走進了修水縣公安局的大門,選擇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7月18日中午,吳生騎車到修水縣公安局試圖找回笑笑母女,很快被民警發現並將其置留。
偵查:嫌犯「零口供」依然難逃法網
在接到楊穎母女的報案以後,警方迅速展開了調查,由於此案案發時間跨度大,甚至沒有保護完好的現場可供勘查,另外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差,很難提供實質性的證據。
有關辦案民警告訴記者,除了受害人的單一口供外,嫌疑人吳生又拒不承認犯罪事實,因此想在嫌疑人身上找到證據的可能性喪失,很難認定犯罪事實,使得該案的偵查一度陷入僵局。
但是強大的責任意識,讓承辦該案的民警並不氣餒。辦案民警通過對受害者、嫌疑人周邊鄰居、親朋等多方進行了走訪調查,不放過任何可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細節。有時為了證明一個細節,甚至4次下鄉對可能知情的人不厭其煩地多次詢問核實。
一名辦案民警告訴記者,讓他記憶深刻的是,有一次他們深入現場走訪,明明知道由於案發時間長範圍大而分散,能找到證據的可能性很小,而在以往工作中很少有人會做這種大海撈針式的調查,但他們憑著自己的細心在走訪過程中,意外的找到一份可能證明一個重要犯罪細節的人證,「在罪犯零口供的情況下,該案能順利認定偵結,這其實是一次真正同罪犯鬥智的過程!」
負責此案公訴的老檢察官對此也深有感觸:「這是我20年起訴生涯中,遇到偵辦認定難度最大的一起案件。」但修水民警終究還是克服案發時間跨度大、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認等不利因素,嚴密偵查,同時通過科技手段最終採集到有利證據。
2007年7月19日,吳生因涉嫌犯強姦罪被警方刑事拘留,7月27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判決:繼父終審獲刑10年
修水縣警方很快將吳生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修水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吳生利用家庭從屬特定關係,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多次姦淫年不滿13週歲的繼女,持續時間兩年多,其行為構成強姦罪,且情節惡劣。
2007年12月28日,修水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吳生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吳生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向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來源:大江網-新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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