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2007年11月12日凌晨零時55分許,23歲的深大應屆畢業生紀歡玲從蔡屋圍人行天橋上不明原因墜落至深南東路,之後被一輛路過的寶馬轎車碾拖出約20米遠。當120急救車趕到時,她已經死亡。據當時目擊者介紹,寶馬車碾人過後曾稍稍減速,但隨後加速駛離現場。經核查,肇事車輛為一輛車牌號為粵D/A9925的寶馬740轎車,交警部門隨即前往汕頭將寶馬車駕駛人翁某帶回深圳接受調查。今年3月7日,交警局認定碾人寶馬車駕駛者無責。
家屬:寶馬駕駛人無責?震驚
紀歡玲的母親鄧女士說,由於和丈夫早年離異,在事故發生後的日子裡,一直由朋友幫她處理。但3月7日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明確地寫著:翁某(寶馬車駕駛者)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我當時腦子一片空白,發了幾分鐘呆。」鄧女士說,雖然她一直吃齋信佛幾乎不問世事,但現在這樣的認定結果,讓她無論如何無法向女兒交代。代鄧女士處理此事的傅先生表示,這個結果是任何人都無法想到的。
屍檢:死者是高墜後被碾軋致死
由於有目擊證人目睹了事發經過,而在蔡屋圍人行天橋的東西兩側,一共排列有10多個攝像頭。因此家屬一直認為此事應該不存在取證困難的情況。
深圳市物證檢驗鑒定中心在事故發生後對紀歡玲進行屍檢後,認定紀歡玲是在「生前高墜致重度顱腦損傷後,再被交通工具(如車輛)作用(如拖拉、碾軋)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警方在第一時間介入調查之後,排除了紀歡玲他殺的可能。
交警:這是意外,各方均無責
按相關規定,在收到認定書的第三天,鄧女士向交警局遞交了覆核申請書。在申請書中,鄧女士分析深南大道全程路燈明亮、視野開闊,駕駛人翁某應當注意到紀歡玲躺在前方的路上。而且據他們調查,同款寶馬車的配置都帶有GPS導航系統,在車距前方物體一定距離時就會發出自動警報。且在警方的鑒定文書中寫明該車有「長邊長16厘米,長邊高10厘米」的黑色膠片脫落。至少表明該車當時碾拖死者時不是很輕微。
羅湖區交警大隊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對此事他們將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辦理。交警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依據為《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本報記者楊濤
-律師說法
受害者家屬可向肇事車主索賠
廣東國揚律師事務所許天萍律師認為,交警局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認定:屬於交通意外,各方均無責任。此處「各方均無責任」是指各方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並非民事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相關規定,當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中發生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時,「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在證明了行人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並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況下,「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因此,該事故中的受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及機動車一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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