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新華網廣州3月21日報道,廣東佛山首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件20日一審宣判,蘇某等三名被告因排放含酚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南海區法院分別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3個月到1年10個月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蘇某等人在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06年11月與廣東省中山市某公司口頭協議將該公司一批廢棄物運出處理。這批廢物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含酚廢物。
從2007年1月到4月,蘇某等三人先後6次將含酚廢物偷偷排放在佛山市南海區丹灶鎮的路面、空地、河湧裡,造成排放地周邊空氣刺鼻;附近居住和過往的人員出現胸悶、嘔吐等症狀並需入院治療;當地新農小學被迫停課;河湧內魚蝦大量死亡。這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共造成財產損失110萬餘元。
佛山市南海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張文炎表示,此前對此類污染事件的處理方式一直是環保部門採用行政手段進行處罰管理,這是該類型案件第一次被移交司法機關。
目前,法院還沒有接到此案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按照民法通則的相關精神,受害人可以向三名被告甚至涉案的某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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